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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治报道”栏目昨天播报了一条消息,某企业一女工不慎掉进河里,同企业的两名男工和一名当地的
老教师先后跳入河中相救,结果女工在岸上其他人的帮助下获救了,其余三人全部死亡。消息中说,两名男工一个21岁,一个22岁,都不会水。
此消息令人扼腕叹息!同时,也不由地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两个男工不会水,为什么要下河救人呢?是一时的冲动吗?他们为什么会这么冲动?我想,这大概应该从社会上去找原因。
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形成了这样一种舆论导向:一是盲目地鼓励人们去救人。当有人落水的时候,不管你是否会水,你只要勇敢地跳进去,就是好样的,就是英雄,就大张旗鼓地对你进行宣传;牺牲了,更光荣,除了给各种荣誉外,还要做出向你学习的决定。二是不问缘由地谴责“见死不救”。只要你在河边,没有跳进去,就是“见死不救”;多人在河边,大家都没有跳进去,那就更严重了,都要受到谴责。这些人都会不会水?会到什么程度(刚学会游泳或水性一般的人是救不了人的)?就目前落水者所处的境况分析,即使跳进去,有没有可能把人救上来?这些都不问,不往水里跳就是“麻木”。三是不恰当地宣传救人行为。在我们的宣传报道里,总能看到这样的句子:“他奋不顾身……”、“……这种舍己为人的精神……”、“尽管他不识水性,但他为了……”为什么要不顾(自)身?为什么要舍(弃自)己?不识水性跳进去干什么?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都有尊重自己生命的权利,这种“尊重”不仅仅是为自己,更是为了妻子、儿女、父母甚至是家族。落水者是因为自己犯了“错误”而落水的,别人不必(也不应该)以生命为代价去弥补落水者所犯的“错误”。
我并不是说对落水者见死不救。我说一定要救(掉水里一条狗我们尚且想办法去救,何况是我们的同胞),但要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情况下去救,在可能救起的情况下去救,实在救不了的情况下就只能是“见死不救”了,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中国,再也不要出现为了救人而死人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