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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学者状告超星引发——
数字出版遭遇“诚信门”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7-06-14

  68日,本应在海淀法院开庭的社科院研究员吴锐与刘宝才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延迟了开庭日期。

  这桩号称“400个学者告超星公司”的法律诉讼因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大网络盗版”诉讼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科院学者为捍卫自身权益不惜成为“职业维权者”,数字读书馆自称“蒙冤”叫苦不迭,原本被看好的数字图书馆一夜之间成为众矢之的。

  侵权案到底是真是假?数字图书馆一贯的“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旗号是否名副其实?图书数字版权界究竟该走向何方?

  透析“超星版权模式”

  在这场众人瞩目的诉讼之前,超星对自身的版权模式始终充满自信。在超星的网站上,一篇名为“超星版权模式: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佳选择”的文章被放在显著位置。文章中,“超星版权模式”被这样诠释:“以免费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资源为交换条件来获得作者的授权。尝试的结果是出人意料的,很多作者都非常愿意。于是,超星开始组织队伍并派人到各地各个大学去向作者或者版权人取得授权,成功率竟高达到95%以上!事实证明,这种向著作权人(作者或版权权利人)直接取得授权的方式是可行的。”

  文章中还引用了一位版权管理部门官员的发言:“超星版权模式”与版权不相冲突,但是其所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做起来的确是很艰辛。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大权利,大权利一般是由作者个人直接行使,就单件作品取得作者授权并不困难,但是如果是建设数字图书馆,这样的工作量是非常惊人的。因而,专门就数字图书馆问题做出规定似乎是很有必要的。

  看来,国家有关部门对“超星版权模式”本身持肯定态度,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于如此惊人的工作量,数字图书馆是否能够做到每一部作品都直接取得了授权?

  所谓“官方背景”

  在目前为止的所有媒体报道中,几乎都提到了超星的“官方背景”。在最早的《人民日报》报道以及近期的《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中,都提到原告吴锐展示的超星读书卡的外包装:上面醒目地印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字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版权社会管理和服务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直接领导,“印上这么一行字,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网站提供下载的书都得到了这家保护中心的监管,合法性好像毋庸置疑。”吴锐在接受部分媒体采访时说。

  不仅如此,记者发现在超星首页上方的动态广告中,“超星获30万作者签约授权”的字样十分醒目,点击这个图标可以看到,至今已有30万作者直接与超星签订授权协议,此外还有这样的说明字样:“国内最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帮助起草、修改了签约文本。郑成思、宋木文(原新闻出版署署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新著作权法的主要推动者)、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如:唐广良、张平、李顺德、李明德、周林均率先与超星签订了作品授权协议。”记者发现,其文章中所提到的这些专家和部门官员现在已有较大变动,个别专家已经去世,而超星网页上的内容并没有进行更新。

  在记者采访中,超星数字图书馆法人代表史超表示,并不愿将这些理解为“官方背景”,他认为,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合作仅限于“代转稿酬”,而这些官员的评价也只是针对版权模式,非真如其他媒体所言,超星与官方有某种“特殊关系”。

  诉讼引出“诚信”话题

  原本一直以“捍卫数字版权”面貌出现的超星公司被舆论推到了数字知识版权保护的对立面。当舆论纷纷指责超星时,也有人向记者暗示,“400个学者的诉讼案”很可能是一起有预谋的事件,是竞争对手精心策划的“暗杀”行动。有人认为,目前我国数字图书行业的生存非常不容易,如此大范围地对这个产业进行打压,到最后只有死路一条。而另外一位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如此大规模地、有针对性地打压某个公司,很容易将这些公司打垮。他分析说,“数字版权问题,全国数字资源制造商都无法很好地解决,包括国有和私营企业,为什么要针对某个公司重点打击呢?这种以讹打讹的做法实在是令人生厌,会极大地破坏整个数字图书事业。”

  而作为权利人方的吴锐教授等学者,无法原谅超星数字读书馆对其自身权益构成的伤害。据了解,《古史考》九卷是由他和几十位作者历经数年才编撰完成的,被史学界给予高度评价。这两本书上了超星公司的网站,教授对身为作者和编者的自己竟然毫不知情感到十分愤慨。他认为自己仅仅与这家公司签订了“意向书”,网站无权发布他的作品。而一些媒体更是通过调查,将超星公司本身存在的疑点一一公布,如公司营业资质等,这些疑点的指向显然已经超出了侵权案件本身。

  第三条道路如何走?

  专家分析,目前,在我国数字化图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版权问题。这些数字版权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个是让作者团体集体授权,此路行不通,因为我国的文字作品集体授权还处于开创阶段;另外是通过出版社授权,但是此路也不通。其原因在于,新版权法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20011027日,这之前出版社不可能自作者手中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这之后,大多数出版社仍未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出版合同中来。

  超星走的是第三条道路,直接和作者面对面地谈。通过给作者赠送10年免费读书卡的形式,获得作者的授权。但是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超星必须一对一地面谈。超星另外一个积极的做法是,在出版社数字化图书和作者授权之后,按照一定的方式(网上点击、下载)和一定的比例与出版社、作者分成,这也是能够和出版社方面达成共识的方面。

  从案件发端到现在,即使舆论一直对超星存在种种质疑,但对于“超星模式”本身,并无人指摘。甚至可以说,如果超星真的一直按照其所探索、并承诺过的模式进行,并不失为数字版权的一种成熟的授权方式。只是在具体操作层面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处理过程不够周全,是否真的存在侵权行为,这些有都待法律给我们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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