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出版报》: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对他们来说,只要有单位接收就行,他们并不能主动要求规范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关系,是不是进入媒体工作就更难了呢?
林嘉:《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整体的劳动关系,并不能因为媒体是稀缺资源,门槛高就可以不遵照法律规定,这是不可能的。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违反法律是要受处罚的,不论是大型媒体还是小的媒介公司都一样要按法律规定规范用工制度。就业难的问题确实存在,但并不能因此违反法律。法律具有指引和引导的作用,但是也并不能对所有的行为都严格约束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期的灵活的用工方式还是存在的,但是像以前在一个电视台干了5年8年,都不签任何合同、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是不可能了。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闻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都需要去媒体实习,但是他们在一些媒体实习时,有时候会有一种没有任何保障的廉价或者免费劳动力的感觉,因为媒体觉得能接受学生来实习就已经不错了,对此,《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可以提供什么样的保障或者改进呢?
林嘉:在校学生他的身份是学生,实习时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一种纯粹的劳动关系,不能获得完全的《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是他们是需要签订实习协议的,从事采访活动需要征得实习单位同意,如果有什么意外或者任何后果实习单位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用人单位有安全注意的义务。但如果说学生在学习之余到媒体打工,那就是一种准劳动关系,因为即使他的身份是学生,但业余打工时的身份是劳动者,所以要按劳动关系来处理。至于学生打工的薪水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同工同酬的字面意思,因为可能会存在时间、经验、水平、质量等各不相同的问题,所以这时的薪水问题,需要双方约定同意,法律上来说,只要不低于当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可以的。
《中国新闻出版报》:媒体一两个月、半年左右的特别节目或者媒体公司在业务繁忙的特殊阶段时需要雇用短期工作人员,以前采用的方式经常是临时找几个合适的人,活动结束就各自解散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这种短期的用工现象该怎样处理?
林嘉:《劳动合同法》是用来规范用工的,但是一些社会需要的、短期的灵活的用工方式还是存在的,只是即使短期的用工也需要规范,按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进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只是短期合同涉及到的社会保险问题,它需要一定的时间申办,有时候可能还没办完整个手续活动已经结束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灵活变通的形式,比方说双方同意共同约定一两个月的时间里不办理保险,但是在薪水中补一部分费用用来作为支付个人保险的费用。在这种劳动形式下,即使没有上工伤保险,如果出现了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仍然要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要负全部责任,而且如果在用工期间出现了雇用人员对其他第三人的伤害,用人单位也是有责任的,他需要先负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究员工责任。
链接
媒体用工制度观察③11月13日
“有了理想就会一心扑在工作上”
媒体用工制度观察②11月7日
“规规矩矩才会有出路”
媒体用工制度观察①11月6日
“累不怕,要有归属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