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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表演须知
作者:       来源:中国出版在线       时间: 2007-01-19
    《著作权法》对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作了下列规定:“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
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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