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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12月13日专电 (记者许祖华
任珂)陕西省将对文化产业在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这是陕西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一项内容。
2010年底以前,对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广播电视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
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体育设施建设及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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