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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8·29”制售非法报刊特大团伙网络案。法院当庭对涉案经营单位重庆德
林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潘江、监事彭琴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潘江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妻彭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重庆市公安局负责“8·29”专案的警官介绍,此案主犯潘江曾于1992年至2002年先后在《重庆日报》沙坪坝发行站、《华西都市报》重庆记者站、《重庆经济报》从事过多年的报刊发行工作,其妻彭琴也曾于1992年至1996年在《重庆日报》沙坪坝发行站从事过报刊发行业务,俩人对业内“行规”并不陌生。但由于在利润的诱惑下,他们竟然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出版、发行、印刷非法报纸,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仅因此丧失了家庭幸福,更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二人的教训对报刊从业人员具有相当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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