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松竹梅影视公司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诉被告某影视公司非法复制、发行境外电影作品《越战兄弟连》盗版侵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向原告松竹梅影视公司及扬子江音
像出版音像社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系境外影视作品,于1999年在美国出品。2005年7月,松竹梅公司与香港栋梁木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取得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音像版权。松竹梅公司受让该片版权后,与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申请办理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及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引进审批手续。
2006年2月,两原告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发现有名称为《越战兄弟连》的VCD和DVD销售,经鉴定,其系盗用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战火雄威》版号的盗版音像制品。
经法院审理查明,鉴于被告公司盗版时,篡改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相关批文,假借《越战兄弟连》之名,出版、发行非法走私的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实质相同的电影作品,侵权行为直接故意,侵权手段公然违法,造成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