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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
作者:       来源:长沙市版权局       时间: 2007-12-27

  网络,一方面服务大众,创造价值,使版权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但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各种非法侵权,使创新成果受到侵害。近年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的网络

侵权投诉越来越多。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所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迫切需要提高网络环境下的行政执法能力。

  相关网络著作权立法进程无疑是一个努力追赶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过程。但与此相比,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执法能力更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网络执法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多种多样的网络侵权行为,必须重视和做好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这一基础性工作,同时坚决贯彻著作权法,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培养更多熟悉版权业务的人才,密切与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努力跟上并运用网络先进科技来应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发展。此外,从大环境上讲,还需加强公众教育,只有公众和权利人提高了版权保护意识,并予以配合,才能真正起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效果。

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侵权违法犯罪时,应首先看侵权网站是否是“三无”非法网站。对于那些没登记、没备案、超范围经营的从事侵权活动的“三无”非法网站,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掌握其侵权违法的初步证据后,就应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网站当事人的信息和服务器地址。如果认定涉嫌侵权网站是“三无”非法网站,就应通知电信或公安机关对其取缔关闭,同时也可以依据《条例》第十八条或十九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在20078月至10月国家版权局开展的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关闭了338个非法网站。

  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

  【案例1】“吹雪音乐吧”是一家提供网上侵权音乐链接服务的网站。200612月,经浙江省版权部门调查核实,该网站上的音乐节目大部分从网站上下载,当事人未与上述网站达成有关使用协议,也没有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该案属于链接性质,浙江省版权部门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断开相关链接,关闭该网站的行政处罚。

  案例浅析:此类链接性质的网站侵权行为极为普遍。搜索引擎网站提供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蒋志培表示:“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知错就改”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链接性质的网站侵权行为的查处中,可以根据《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知错不改”的侵权网站当事人,依据《条例》第十八条或十九条规定,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争论:主要来自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运营商对《条例》中相关规定操作性的争论。《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在提供服务时有法可依,分清楚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但同时由于《条例》并未涉及具体细节,操作起来会有一定困难。因为盗版音乐网站大量存在,版权所有者难以穷举所有侵权的网站,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搜索引擎运营商也难以把所有盗版网站全部删除,因为这会极大地影响搜索质量和流量。这也是当事人为自己侵权行为辩解的主要理由。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

  现象:有此类侵权行为的网站最为多见,这些网站涵盖音乐、电视、电影、摄影、文学等作品多如牛毛,有意或无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也尤为多见。例如有些从事在线收听、下载音乐服务及铃音下载的网站提供的大量歌曲和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是否都经过了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给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又例如有些新闻门户、行业门户、企业网站、网摘、博览、资讯网站转载的信息、报告、数据、图片、声音、笑话、重要研究成果等等,又有多少是属于原创?再例如有些博客、个人空间、及时通信工具、BBS、广告、传媒行业网站提供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作品,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利益的。

  【案例1】“听·一生一世”网站侵权案。经长沙市版权局查实,该网站从20064月,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下载和在线收听“黎明、郑智化、郑源、黄品冠、羽泉、何炅、Duncan James”等歌手专辑的歌曲,而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歌手专辑歌曲的授权许可证明,从而构成网络侵权事实。长沙市版权局依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做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2】“隆回电脑服装学校”网站是一家提供盗版专业软件的网站。经湖南省版权局查实,该网站展示、销售的软件均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是从网站下载、自己或委托他人破解的。湖南省版权局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做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计算机设备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3】“涅盘中文”网站是一家向公众传播下载文字作品的网站。经四川省版权局调查核实,设立的近3年里,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就通过“涅盘中文”网上载、传播《草侠》等1000余部文学作品,并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营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版权局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服务器1台的行政处罚。

  案例浅析:上述三个案例,分别是对传播侵权音乐作品网站、销售盗版软件网站和利用BBS传播侵权作品网站的查处,也是几种网络上最为常见的网站侵权行为。

  对于网络信息,大部分人对于新闻门户、网摘、资讯网站、博客、BBS等网站的摘录、转载的信息认为完全合法,但事实上《条例》第二条就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其他的应该属于违规的。因此在论坛、博客、BBS等网上发帖子(引用作品),没经过权利人同意的,就是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及时删除,也属于侵权责任人。

  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此类网络侵权行为的执法查处中,侵权网站的侵权行为一般较易确认,但要注意对有效侵权证据的收集。对于执法人员在浏览网页上收集的证据,或是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最好能与网站服务器上直接获取的证据相互吻合,印证后,即可确认网站的侵权事实,再依据《条例》的第十八条或十九条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查处“私服”“外挂”等侵权行为

  现象:在网络游戏市场飞速发展的同时,“私服”“外挂”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形成网络游戏时代的盗版。目前,“私服”“外挂”问题已不仅仅是个别私服商的盈利性行为,而是正在逐渐形成一个产业联盟。他们依靠运营成本低,与正版游戏大打价格战,挖走了一批又一批网游玩家,令网络游戏提供商蒙受了巨大损失,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案例1】“火影堂”网站侵权案。200612月,长春市版权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该市所有的网吧均设有电影服务器,未经授权为上网用户提供电影观看服务。各网吧电影服务器中的盗版影片来源主要有:从网上下载、用光盘向硬盘上拷贝、从专门提供盗版电影的公司购买等三种方式。其中专门向网吧提供电影片源服务的公司在长春市有三家,分别是“中国网吧院线”、“火影堂”、“乐吧影院”。其中“火影堂”向网吧提供一套软件平台,安装在网吧的后台,由网吧管理人每天登录“火影堂”网站,有选择地下载4~5部影片,“火影堂”每月向网吧收费50~80元。长春市版权局依法扣押了“火影堂”网站的服务器,关闭了软件平台并罚款8000元。

  在调查中还发现,英图网络联盟天兴店网吧长期使用“火影堂”软件平台下载盗版电影,私自架设电影服务器,为上网者提供侵权电影收看服务。长春市版权局依法对英图网络联盟天兴店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属典型的“私服”网络侵权案件,侵权事实毋庸置疑。

  【案例22006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首例被提起公诉的网络游戏“外挂”牟利案。“007网站”当事人“研发”出的《传奇3G》的游戏“外挂”,在网上销售营利达280余万元,当事人未获得《传奇3G》的授权许可。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浅析:此类侵权行为以破坏技术措施或者规避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为侵权特征。社会上,对“私服”违法好理解,但对于“外挂”违法似乎存有争议之声。这主要是因为游戏“外挂”与盗版盘、盗版书确实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与通过“克隆”来窃取他人成果相比,一些游戏“外挂”程序使用了诸如拦截Sock技术、拦截API技术、模拟键盘与鼠标等高端技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这也是【案例2】中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的主要原因。对此辩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首次对“外挂”违法性做出认定,并明确了法规依据。认定书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物《传奇3G》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007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破坏《传奇3G》中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传奇3G》的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传奇3G》外挂卡。这些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因此,推而广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游戏“外挂”时,是可以依据《条例》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对“私服、外挂”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行政处罚。但依据《条例》维权的同时,《条例》也有遗憾之处,因为《条例》中并没有详细解释对于网络游戏版权的更多保护事项,所以对于身处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公司来说,打盗维权为辅,更多主动的版权保护措施依然是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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