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步升公司发现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许巍演唱的“在路上”专辑的全部12首歌曲。他们认为自己拥有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但却从未许
可青葡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因此他们认为青葡萄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青葡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青葡萄公司则认为步升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内容自相矛盾、含糊不清,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证明部分事实。步升公司没有提出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巨额赔偿要求明显偏高。由于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很少有人愿意付费收听歌曲,网站自2005年11月上线至今,总经营收入只有3911.94元,相对于15万首歌曲的网站数据库而言,从涉案歌曲中获利的数额微乎其微,即使侵犯了步升公司音乐作品的权利,影响也非常小,步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步升公司提交的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许巍作品集《在路上》”专辑的署名,步升公司为该专辑全部1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葡萄音乐网为青葡萄公司经营的音乐网站,该网站提供歌曲的在线收听及付费下载服务。2007年4月11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该网站提供许巍“在路上”专辑全部12首歌曲的在线收听及付费下载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公证时,为下载该网站上的音乐,步升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用信用卡通过99bill快钱支付向青葡萄公司支付20元,购买20个彩币。根据该网站显示的信息,彩币兑换人民币为1比1;单首歌曲下载费用为2个彩币,特定歌曲除外;1个月优惠期内,5个彩币可无限视听mp3和MV(视听服务),18个彩币可无限下载mp3歌曲(下载服务),20个彩币可无限下载mp3歌曲及无限视听mp3和MV(畅游服务)。支付方式有三种,分别为:99bill快钱支付;葡萄充值卡充值;互联星空充值。青葡萄公司现已关闭该网站,步升公司认可此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步升公司提供的正版出版物的署名,步升公司为“在路上”专辑全部1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性网站上,未经步升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青葡萄公司赔偿步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七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