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网乐公司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
提供《佛山赞师父》,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网尚公司诉称,2006年11月23日该公司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VB)投资拍摄的电视剧《佛山赞师父》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后他们发现网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于是他们申请公证机关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网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网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万元。
网乐公司则认为网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文件存在严重缺陷,网尚公司不具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经营资格,不是合法收益主体。据此,他们认为没有给网尚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网乐公司还认为网尚公司是为转嫁巨额亏损的经营后果,才提出毫无根据的巨额索赔,完全是出于恶意,因此要求法院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签发的拥有权证明书,20集电视连续剧《佛山赞师父》为TVB于2005年拍摄并拥有版权。TVB将该剧在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14日,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全权负责上述影片于内地授权权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2007年1月12日,网尚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网乐公司向法院提供“看吧影院后台管理系统”的后台访问记录页面打印件,用以证明《佛山赞师父》一剧仅有durun、miny两名用户访问,并解释说miny是网乐公司技术人员进行测试时使用的用户名。
网尚公司对该证据及网乐公司欲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尚公司提供的拥有权证明书、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书,《佛山赞师父》为TVB拍摄并拥有版权的作品,TVB已将其拥有版权的影片在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网乐公司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佛山赞师父》,侵犯了网尚公司获得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授权,判决网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