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法”之报业怎样看待加班现象
作者:赵婷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尤其是第八十五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更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加班费  报社各有说法

  加班,相信每一个媒体人都不会陌生,无论是记者赶写稿件,还是编辑加工版面,每天繁重的任务和工作压力都不得不让他们做出加班的选择,以求完成任务并获取更高的回报。当长期形成的工作习惯遭遇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时,我们该何去何从。日前,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几家报社的领导和同行。

  《人民日报》总编室主任谢国明告诉记者,报社加班都会给国家规定标准即相应工资3倍的加班费。而《光明日报》干部人事部主任薛冬则认为:“记者编辑工作的好坏无法以加班与否来衡量,而是以工作量来考核,所以很难界定加班与否,加班费也就无法计算。只能针对那些值夜班和中班的同志给予特殊补贴。”

  都市类报纸由于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加班较多。《三晋都市报》副总编王玉怀告诉记者:“凡是正常加班的都有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班费。”《华西都市报》社办主任刘祥玫说:“加班有补贴,夜班有补助。”此外,为了更好的规范加班制度,《现代快报》副总编赵磊还介绍了他们的经验:“邀请相关劳动法专家及律师来解读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以求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利益,寻求合作发展之路,从而实现和谐共赢。报社在节假日都有国家规定的加班费。”

  相对来说,由于行业报的出报周期较长,所以加班情况有所缓解。《中国冶金报》综合部主任周若敏告诉记者,他们在参加了行业报协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主办的人事处长培训班后,制定了符合本报社情的劳动合同,以更有效地加强管理。而报社统一的加班则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费和晚餐补助。

  但也有不给加班费的报社。此现象表现的比较复杂,对记者而言,其工作性质是弹性的,加班与否不好界定;对版上的编辑而言,影响按时付印的因素又常是多方面的……

  隐性加班  期待规范整顿

  记者采访时还了解到大部分报社都存在着隐性加班的情况。《人民日报》记者部副主任李忱,《光明日报》干部人事部主任薛冬,《大河报》总编室主任王长杰等认为,和其他行业相比较,媒体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工作方式。记者虽然能够灵活掌握时间,但也意味着要随时待命,因此对记者的考核是以工作量的多少来衡量。对于大部分编辑而言,由于当天需要完成的工作量较多而工作到很晚,甚至凌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迫使他们不得不选择第二天中午或下午才上班,从而循环反复。这些现象在很多时候很难界定是否属于加班,应否给加班费。如何真正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加班制度,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相应的补给制度,是大家共同期盼的答案。

  《京华时报》人力资源部主任韩建东告诉记者,由于采编工作性质的原因,《京华时报》向相关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于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形是不支付加班费的。为此,记者拨打电话12333询问了北京市劳动局相关人员,他们称这是各报社根据自身情况而做的调整,经审批合格,是合法的。

  新法颁布  报社准备好了吗

  中国报协行业报委员会人力资源研究会会长郭林霞博士认为,对记者、编辑等工作自由度较大的人来说,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是否属于加班,该不该给加班费,要有明确认定。再如对于报业存在的隐性加班现象,和一些报社以加班餐补和车补等各种补助形式来代替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班费的情形,记者、编辑如何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等问题也应引起关注。同时,还应提醒那些确要加班,且加班情况属实的编采人员,在加班之前务必要填写加班申请,并经部门领导同意,这样才算合法的加班,并计加班费。否则自我主观加班一般来说很难认定。另一方面,对于报社管理而言,关键是要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人事、工会和报社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职代会共同商榷,权衡按照国家何种工时制度来实行,给予职工一个合法合理的劳动制度,做到既按国家规定又有适当的人文关怀。这样才能针对报社人员工作性质的不同,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好的新闻作品。

  特别提示: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根据标准工时制来考核上下班时间,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报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向有关劳动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经劳动部门审核符合情况方可执行,通常情况下没有加班费。但若是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元旦等工作,即使是不定时工时制,单位也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报社未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则还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八小时工时制执行,超过的工作时间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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