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法"中发行业必须规避的五道红线
作者:李子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1-17

  按照流行的说法,2008年不仅是奥运年,而且也是劳动年。今年11

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4个月后,新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施行,两法在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保护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导致企业赢利能力的下降。这对于本就受到各种体制和机制的束缚,新老问题困扰不休的国内图书发行企业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对于众多的图书发行企业中的从业者而言,两法的颁布施行可以有效地确保自己在签订合同、养老保险等方面不受或少受侵害,员工免除了后顾之忧,对企业的认同感会得到加强,生产效率会提高,对企业来讲,又意味着什么?

  “猫头鹰要到黄昏才能起飞”。黑格尔的这句名言的意思是说,对于重大的社会变革,要等到接近尾声时人们才能正确理解其意义。现在距《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才不过十几天的时间,马上就分析其对图书发行业的利弊影响似乎言之过早,但法律是刚性的,既然颁布了,就必然要执行,所以本版还是推出了下面这篇并非权威的解读文章,意在提醒企业,你可能不理解它,但你必须了解它,你可能对它的产生存有疑义,但你必须对它保持足够的尊重,否则你将触犯法律的红线,支付你可能本不必支付的违法成本。

红线一  不签劳动合同将受重罚

  法律原文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劳动法》虽然也对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但对企业违法后所要承担的成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员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新规定中,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处罚规则也非常严厉。

  实务操作  据记者了解,当前包括新华书店在内的图书发行从业者身份芜杂,既有体制内员工,也有长期聘用人员,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临时工也不在少数,对于这最后一部分人员,应当尽快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遭到维权投诉。

红线二  解除劳动合同需付补偿

  法律原文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读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于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项做了相应规定。

  实务操作  既然本条的立法精神在于制约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那么企业与员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共生的企业文化的形成无疑是正确的解决之道。当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也须知人善任,尽量把条件优厚的长期合同留给那些能力强、绩效好,对企业发展能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员工。

红线三  企业不得私订“霸王条款”

  法律原文  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解读  过去,规章制度的订立基本上就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但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务操作  国有书店系统大都早设有工会组织机构,但多数时候以行政部门的面孔出现,现在法律要求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在维护了职工权益上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盼企业工会早日适应这种职能上的转型。

红线四  职工加班需付加班费

  法律原文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解读  现实中不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事例非常多,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加班的小时工资不如平时上班的小时工资多。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支付加班费的权力在我,想支付就支付,而劳动者往往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不敢主张权利,也放纵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

  实务操作  图书发行企业特别是分销领域的员工,加班是家常便饭,节假日往往更是书店赚钱的大好时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运营成本必然要大幅上升,企业可以考虑向劳动保障部门特殊工时的许可,但必须注意的是,在申请特殊工时必须约定一个周期,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这一周期的规定的话,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红线五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法律原文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包括: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工资。

  实务操作  关于试用期间劳动者权限有关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是一个重大进步,企业必须无条件贯彻,不要再把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当作免费临时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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