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奥运会筹备工作全面有序推进,以“北京奥运会会徽”、“奥运吉祥物”、“奥运标识”、“奥运口号”为标志的奥运版权作品不断涌现并得到北京奥组委的确认。与此同时,这些版权作品的使用和保护情况也越来越多受到奥组委和奥运合作伙伴的关注。
由
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只对奥运作品的商业用途进行了规范,不少人担心这为一些人“隐性侵权”留下了空间。然而在1月16日举行的“奥运版权保护论坛”上,北京版权局局长冯俊科指出,奥运标志作为版权作品还受到著作权法的有力保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任何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版权作品的行为,无论这种使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奥运版权作品带来商机
无论是申奥标志“中国结”还是以“舞动的北京”为主体的奥运会徽;无论是家喻户晓的“奥运福娃”还是科技创新的“祥云火炬”;无论是激情飞扬的奥运旋律,还是万众瞩目的开闭幕式,都凝聚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文化,都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和创新精神。
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7年底,经北京奥组委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已达69种;经北京奥组委批准认定的奥运标志产品已达8000余种,奥运赞助企业、赞助商、合作伙伴、供应商已达52家;经北京奥组委批准的奥运专属产品经营企业已达近千家。以奥运版权产业为重要内容的奥运经济,为首都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繁荣发展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商机。也正因为如此,个别企业或个人开始未经授权使用奥运标志、超授权使用奥运标志、未经授权随意传播、下载奥运相关音像作品甚至故意篡改恶搞奥运作品,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及奥运产品指定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非法转播最高可判刑7年
对于备受关注的奥运转播权保护问题,冯俊科指出,奥运转播权是国际奥委会的一项特殊权利,仅电视转播权一项的收入就占到国际奥委会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中国中央电视台获得了2008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和新媒体转播权,他们也为此支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奥运版权保护工作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因为只有妥善保护了他们,使他们从转播奥运赛事中获益,才能使更多机构愿意参与奥运转播权的竞标,从而为奥运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获得转播权的机构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转播、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包括无线网络)传播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奥运节目,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工具,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而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站恶搞奥运标志将被整顿
针对制作或传播含有歪曲、篡改奥运标志及相关作品的图片、文字、音乐、电影等所谓的网络恶搞行为,出席论坛的有关专家指出,这种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扩大。这种所谓的网络“恶搞”行为,虽然不直接违反《条例》,但却是一种严重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传播这类违法内容的网站一般是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非法网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和有关部门协调,收集相关信息,对那些不听劝告、执意要进行侵权活动的网站坚决予以关闭。对经过合法登记备案的网站,要通知他们立即删除侵权内容。
超授权范围生产可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奥运标志权利人关注的特许经营企业超授权范围生产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如果超越授权范围生产特许商品,不仅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超越授权范围生产带有奥运标志的商品数量达到或超过500件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冯俊科还举例指出,某企业把奥运标志单独设置,孤立的看,这一宣传材料没有其他商业信息,不违反《条例》规定,但如果在此宣传板旁边出现商业广告或企业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解为该企业是奥运合作伙伴的,即属于“隐性侵权”。按照著作权法,这些奥运标志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