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网络侵权行为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1-18

  1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及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负责人就“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阎晓宏表示,虽然专项行动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斗争远未结束,网络领域的反盗版工作还任重道远。国家版权局下

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加强版权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和公安部门、电信部门的紧密配合;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使用者要取得授权之后再传播别人的作品;对网民进行教育,使他们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习惯。此外,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已在建设中,预计今年5月完成,这一平台将利用技术的方法准确、快捷地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新闻发布会后,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接受记者采访。 新华网  郭小天  摄


  关闭网站有法可依

  阎晓宏指出,目前我国关闭的网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没有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三无”网站;第二种情况是,注册过的正规网站出现了违规行为,一是传播了大量未经许可的他人作品,二是网站传播的内容涉及法律禁载的内容,例如淫秽色情、暴力凶杀等。关闭网站依据的法律有两类:一类是适用于著作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一类是涉及内容问题的,就新闻出版总署来讲主要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三次打击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都取得了很大成效,为何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现象依然严峻?针对这一问题,阎晓宏表示,网络信息的海量使用和开放性是侵权盗版行为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用户超过1.72亿,网站数量超过131万个,而我们执法人员只能在有限的时间查办有限的案件。互联网中存在的版权问题是国际上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版权问题高度重视,国家版权局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


  网络执法呼唤国际合作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高峰指出,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专项行动以及以往历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中,一直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此次专项行动中侦破的“金互动公司网络侵权案”就是中国警方在侦破诸多案件中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这起案件是迄今为止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地区最广、侵权影视作品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案件的侦破表现出了中国警方和版权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实现了联合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犯罪的预期目的。

  高峰表示,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犯罪中,中国警方曾遇到很大难题。因为执法有疆域限制,而在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空间中,活动超越了国界、时间和空间。公安部门在侦破以往案件中无一例外遇到一种情况: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国家的打击,将他们的侵权活动和服务器分别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给警方的打击带来了很大困难。从本质上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是国际性的犯罪问题,要有效遏制打击这类的国际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同面对这一国际性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当记者提问,在净化网络环境方面中国警方有多少警力投入时,他表示,“需要多少就投入多少”。


  “三位一体”对抗盗版

  “所有涉嫌犯罪的侵权案件中国警方都会受理,数额或者立案标准对于中国警方办理侵权案件并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刚开始发现的侵权行为可能数额很小,但是这不排除它背后可能隐藏了更大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警方以专业的精神和专业的技能来判断推理。”高峰在回答“版权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这一问题时说。

  他指出,在这类案件的受理方面,中国警方一直提倡“三位一体”的协作机制,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概念,权利人主张权利至关重要。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权利人可以寻求多种保护:通过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渠道实现主张。在其他保护措施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刑事保护措施,刑事保护意味着要动用社会公共资源为某一具体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权利人的密切配合。“三位一体”的另外一方是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版权管理部门。版权部门处在版权管理的第一线,最容易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关信息。中国警方和中国版权部门已经建立并且正在完善相关的情报收集、信息互通、执法行为、执法行动的联动机制来共同面对来势凶猛的侵权盗版犯罪活动。

  阎晓宏还指出,现在对网络侵权案件处罚的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用于传播侵权作品的工具,在处理中需要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而定。他认为,在当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以便让侵权的代价和成本使犯罪人感觉到不能再从事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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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P3搜索引擎是否合法

  针对社会关注的MP3搜索网站的合法性,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陈家春认为,在互联网上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从业者必须获得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或者是备案。百度和雅虎都拿到了信息产业部的许可或者备案,从服务的角度来看是具有合法性的。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很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比如它提供了搜索引擎,提供搜索引擎过程中是否涉及到侵权,就是几个部门要密切开展合作联合打击的目的。如果其他管理部门认定它的服务行为是违法的,信息产业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的行为做出查处。

  “网络恶搞”是否都需追究责任

  最近《新闻联播》播出了一则新闻: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随后大量的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恶搞,并通过漫画表达看法。有记者提出,对于这样的网络匿名恶搞,国家版权局是否有必要采取措施?

  阎晓宏认为,被称为“恶搞”的行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陈凯歌的一部电影被恶搞后制作出的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当时就引起了法律界很多争论。阎晓宏认为,一些属于娱乐性,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的“恶搞”,不一定要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人身等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司法审判界定恶搞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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