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作者两书二合一出版 责任在谁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1-31
  【案件回放】2004年和2005年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张永魁律师,根据多年房地产诉讼代理从业经验,撰写了《律师教你买房》(简称《买房》)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实用手册》(简称《手册》)两书,并将两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法律出版社将上述两书内容合并,并增加部分相关单位联系方式等
公知信息,出版了《购房维权法律通》一书,署名张永魁编著,并在书中允诺购买该书即可获得知名法律专家、律师的免费法律咨询一次,并告知读者将回执卡和需咨询的问题邮寄至展达律师事务所。出版社还改动了作者声明,将参照法律法规的截止时间推后两年,删除了仅限于北京市范围适用的声明内容,表述为全国适用。张律师认为,法律出版社擅自合并出版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汇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和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行为,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272636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版社不能因享有单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即自行决定合并出版,出版社的行为超越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而出版社对前言的改动,违背了作者原意、误导读者,并使读者可能在发现问题后将此结果产生的原因归咎于作者。上述行为使两书内容的完整性受到不利影响,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法院认定出版社不能以他人的意思表示或对张律师意思的推定即给其设定免费法律咨询义务,出版社应当在公开致歉的声明中对此项设定未经同意予以说明,消除影响,避免给张律师及所在的展达律师事务所带来进一步的不利后果,并为其自行给读者做出免费咨询的承诺提供其他实现方式。据此,海淀法院判决法律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购房维权法律通》一书,并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36元。


  面对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原、被告均表示将向法院提出上诉。究竟是为什么?案件背后还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隐情呢?记者日前相继采访了双方当事人。

  原告: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

  作为原告,张永魁律师告诉记者,他对这个判决并不十分满意,要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一定错误。

  ●理由一:对于原判决认定法律出版社将《手册》内容加入《买房》一书并无不当他认为是错误的。首先,两书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时间不同。《买房》一书中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部于2000年9月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手册》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北京市建委、市工商局于2005年2月22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上述两示范文本于2005年3月15日正式启用,即从2005年3月15日起,在北京地区《手册》中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已取代了《买房》一书中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其次,两书合并后体例重复,将两份适用不同时间的合同示范文本放在同一本书中,导致内容和体例重复是必然的结果。

  ●理由二:张律师认为法律出版社违背他的意愿在其擅自汇编的作品上署上他编著,同时在未对内容进行修订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他先前作品中适用法律法规的时间和适用的地域,造成该书中内容严重错误,上述行为的结果不但误导了读者,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读者对他在房地产法律领域专业能力和治学严谨作风的评价。法律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因此,原判决认定他名誉未受到实际影响是错误的。

  ●理由三:判决中认定法律出版社的行为仅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行为,并非侵犯了汇编权是错误的。张律师认为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并不具有创作成分。而法律出版社是将他创作的两部作品采用重新编排目录、体例的方式交叉合并,并删减了原作品中的一些图表,同时增加了自行收集的“相关企业信息查询方法、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站、各地房地产相关部门网站”等十个附录,并给作品重新命名为《购房维权法律通》,这种行为并不是简单的复制行为,而是具有创作内容的汇编行为。

  被告:不是侵犯著作权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出版社作为一个拥有众多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怎么会出现如此的纰漏呢?记者采访了法律出版社法规分社分社长助理戴伟,他对案件的判决提出了不同看法。

  戴伟表示,法律出版社要上诉。他们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应该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不涉及侵权问题。他告诉记者法律出版社经过编辑加工将《买房》修订稿件更名为《购房维权法律通》后,曾将其校样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了张律师确认,但张律师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上述修改,却一直未签字寄回。他们考虑到与张律师早就签订了《买房》和《手册》两书的出版合同,并享有两书的专有出版权,且《购房维权法律通》的出版时间紧,就在张律师电话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将《购房维权法律通》交付出版。而且从本案发生至今,法律出版社将张律师的两部作品合为一部出版的行为并没有给张律师造成任何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所以,本案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戴伟还告诉记者,之所以一审败诉,追其原因主要就是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先前双方签定的出版合同,因为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如果乙方更动甲方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他说当时主要是时间紧所以就没等对方签字,急着把书给出了,没想到就这么点疏忽,惹了这么大麻烦。他还请记者转告其他出版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出版合同。

  补充采访 对于法律出版社所说的关于出版合同纠纷的说法,记者再次采访了张律师,他认为出版社有偷换概念之嫌,新出的书不是再版行为而是出了新书,这不是简单地违反出版合同,而是侵犯了他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他认为对此法院已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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