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媒体在转载或摘发其他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时,既不通知作者,也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这种“拿来主义”的风气在新闻出版界已存在了不短时间。一个时期以来,我本人就经常遇到这样的“拿来主义者”。
“拿来主义者”把被他们看中的他人作品随意拿去使用,一向都是只做不说。几年来,转载我作品的报刊不算少,转
贴我作品的网站就更多,但没有一家事前征得我同意,或在事后通知我一声,更没有一家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主动向我支付报酬,邮寄样刊。“东窗事发”后,“拿来主义者”同样不老实,不规矩。其主要手法一是不理你,二是与你扯皮。2007年7月初,我发现某刊物转载我的作品后,随即与之进行联系。但经50多天的多次交涉,毫无结果。今年1月上旬,我发现另一本杂志在2年多前留下的刊发的我的文章。经数次打电话交涉,对方理屈词穷,不得不答应“执行著作权法”,称时隔太长,样刊没有了,稿酬可补寄,但却只给我汇来了10元钱稿费。今年1月下旬和2月上旬,我先后发现《××选刊》和《××俱乐部》侵吞我的作品后,随之与他们进行交涉。编辑除说了一声“将报告领导”,将我打发掉以后,再无下文。
“拿来主义”之所以如此猖獗,业内分析说,这恐怕与其不怕著作权法、不怕版权行政部门、更不怕作者这“三不怕”不无关系。比如,著作权法规定转载作品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却没有针对不付、少付或长期拖欠稿酬等不法、不良行为规定相应惩罚措施,惯于钻法规空子的“拿来主义者”当然不怕。再如,版权行政部门对这类“小事”的投诉重于调解,轻于处罚,对侵权者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拿来主义者”自然有恃无恐。至于作者,在“拿来主义者”眼中更不在话下。鉴于作者在人力、时间、经济条件以及社会关系等各方面的资源都处于弱势,很少有人为一篇文章几十元、百十元的稿酬诉诸法律。
希望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根据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新形势,得到进一步的修改,使其更具针对性、涵盖性、可操作性和对作者的必要的倾斜性,尤其要大大加强对违法侵权的处罚力度,从而使作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让广大作者感到无限欣喜,让“拿来主义者”因不能也不敢再对作者的作品奉行“拿来主义”而“叫苦连天”。与此同时,也十分希望版权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尤其是加强对“拿来主义者”的处罚措施,彻底改变他们的侵权成本几乎是零的状况。我想,如能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均不断加大力度,叫停“拿来主义”就会渐渐落到实处,媒体与作者之间和谐稳定的关系就会逐步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