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文化人当有著作权意识
作者:李北陵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3-17
  没想到,一个早成“过去时”的图片使用,惹来麻烦;更没想到,把自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的,竟是过去的“合作”者。近日作家余秋雨因2002年版的《山居笔记》中48幅图片涉嫌侵权而被告上法庭。余秋雨通过经纪人金克林称,他只负责书中文字部分,不需要对图片负责;至于图片版权所有者上海大雅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当年在提供图片时也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他还表示,“侵权行为”是著作权人与出版社之间的问题,与余秋雨无关。(事件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3月10日及12日7版刊登)

  “侵权”真的与余秋雨先生无关吗?

  从媒体报道看,48幅图片出自《从都江堰到岳麓山》、《从敦煌到平遥》、《吴越之间》、《北方的遗迹》,这四本摄影珍藏版图书是大雅公司与余秋雨合作出版。合作出版的版权属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文图各归其主,即文字归余秋雨,而图片归大雅;二是文图归合作者共有,即余秋雨和大雅公司共有。无论哪一种情况,余秋雨先生都涉嫌将别人的或与人合作的作品(图片),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而发表,有违反《著作权法》中“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规定的嫌疑,怎么能说与自己没有关系?

  《山居笔记》的版权所有者是余秋雨,而不是出版《山居笔记》的上海文汇出版社,即便是上海文汇出版社将别人的图片放进余秋雨的《山居笔记》有错,余秋雨默认这种侵权行为就没错?更何况,上海文汇出版社社长萧关鸿已表示,让出版社找大雅联系、请大雅提供照片,都是余秋雨先生的意思——余先生认为自己和大雅文化有“合作”关系,这个公司拍图片是在自己的“指导下”进行,就“认为自己有权利使用这些图片”。如果这个情节能够得到证实,余先生就显然存在过失,至少是缺少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然而,缺少著作权法律知识的不仅是一个余秋雨。谁不知道,《山居笔记》出版已多年,大雅公司为什么现在才想到被人侵权,才来协商、起诉?

  而上海文汇出版社以为“大雅提供了照片”,当时也“没有提任何要求”,就认同余秋雨认为的“有权利使用这些图片”,却不顾图片是合作作品,合作的一方无权独自处分的版权原则,这显然也凸显了法律知识的不足。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打这场官司不是坏事,谁输谁赢也不重要,重要的在于,它既暴露了公民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的事实,也提醒国人尤其是经常涉及知识产权的文化人,多学法律,多懂一些法律知识,这不仅是保护自身权利的必要,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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