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本报报道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摄影家侯艺兵状告山东教育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一案。近日,西城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为了对该案的审理情况做进一步了解,记者先后采访了原告侯艺兵和他的代理律师夏翔,以及被告代理律师王学林,请他们就本案争议焦点陈述各自理由。
[案
件回顾]
2005年初,山东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山东教育社)与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简称编著者)筹备出版《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以下简称《院士画册》)。编著者以约稿名义,从侯艺兵处拿走400幅院士照片转交给山东教育社。此后,侯艺兵多次找到山东教育社提出,如使用作者照片需与作者签约的要求,其要求未得到山东教育社答复。
2006年12月,山东教育社出版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一书,该书使用了侯艺兵拍摄的院士照片192幅,既未给其署名、支付报酬也未给其寄样书。
2007年9月,侯艺兵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偶然发现由山东教育社出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经仔细核查,全套六本画册,每册都有未经其授权的侵权照片,共计192幅,涉及150位中科院院士。其中八幅直接使用侯艺兵1995年出版的《院士风采》大型画册中的图片,其余184幅照片是侯艺兵自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05年拍摄的院士照片,大部分是未发表过的照片,这里面有50位院士已经故去,成为不可再得的珍贵影像。该画册使用这些照片时,未在照片下面署名,部分照片还被任意剪裁。为此,侯艺兵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山东教育出版社和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告上法庭。
[焦点一:出版合同]
被告:出版合同约定,《院士画册》的稿件、图片均由编著者负责组织和提交,若侵权,责任由编著者承担。
原告:编著者是该画册的著作权人,但不是侯艺兵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人,相关协议对侯艺兵无约束力。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一份该社2005年3月11日,与编著者正式签订的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编著者为著作权人,作品名称——“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出版合同中特别约定,《院士画册》的稿件、图片均由编著者负责组织和提交,防止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责任由编著者承担;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还同时约定,山东教育社尊重编著者确定的署名方式,如有修改须经编著者认可,而支付稿酬的方式及标准,在作品出版后另行协商。
对此,侯艺兵的代理律师认为,首先,侯艺兵和编著者没有劳动关系,也无合同关系,编著者的行为对侯艺兵没有约束。其次,山东教育社与编著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约定,画册出版过程中如涉及著作权问题由编著者负责解决。编著者是该画册的著作权人,但不是侯艺兵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人,因此该协议没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侯艺兵既不是该协议的签约方,也不了解该协议内容,因此该协议对他没有约束力,故被告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二:默示许可]
被告:侯艺兵自愿提供院士照片,《院士画册》编辑、校对清样的过程中,其均未声明禁止使用,可视为默示许可。
原告:提醒出版社使用照片应获本人同意,主动提出与出版社签约,未获答复。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侯艺兵是在知晓山东教育社准备出版编著者编撰的《院士画册》的情况下,自愿、直接向编著者提供其拍摄的院士照片,并且曾经参加过编委会组织的看样碰头会,在《院士画册》编辑、校对清样的过程中,均未声明禁止编著者和山东教育社使用其拍摄的院士照片,因此可视为默示许可。
侯艺兵对此表示,他曾多次向山东教育社提出有关照片著作权的问题,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在该画册出版之前,当他从有关渠道获悉山东教育社使用了他的照片时,他曾于2005年10月30日专门致信山东教育社,提醒他们若使用照片应获本人同意,并主动提出与出版社签约,但依然没有得到答复。
侯艺兵的代理律师认为,所谓默示许可也可称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其含义在于即便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但此案中侯艺兵与出版社最后一次联系是发生在2006年5月,此后再无联系。而《院士画册》的出版时间是2006年12月,在画册的出版前和出版后出版社从未通知过侯艺兵。对于《院士画册》的出版时间,使用其照片数量、篇幅,是否剪裁及印刷数量等一无所知。这些“授权许可”的必要内容,双方从来没有洽谈,何谈“授权许可”。他认为授权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不是被告所称的“原告没有声明禁止,被告即可合法使用”。根据《著作权法》24条29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就是说,只有著作权人明示的而且是书面形式的许可才有法律效力。
[焦点三:肖像权]
被告:侯艺兵的行为属于许可肖像摄影范畴,如何使用照片肖像权人说了算,侯艺兵无权干涉。
原告:侯艺兵习惯在每张照片的背后签上自己的姓名及拍摄时间和地点,出版社应该清楚照片的作者。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侯艺兵不是中科院的职工,因此不存在职务肖像摄影的问题;他也不是专门从事肖像摄影服务的经营者,因此也不存在委托肖像摄影的问题;他的行为属于许可肖像摄影范畴。所谓许可肖像摄影是指,经肖像权人的许可,拍摄自然人肖像照片,许可肖像摄影的前提条件是供肖像权人本人使用,或者依据肖像权人许可的范围使用。否则,肖像权人不会许可他人拍摄自己的肖像。
在许可肖像摄影的法律关系中,肖像权人享有肖像专有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决定对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何人以何种方式予以使用,以及使用肖像的目的等问题。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其肖像;不得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肖像。当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肖像权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应当向肖像的摄影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他认为侯艺兵的照片拍摄的是院士人物,出版社使用这些照片只须经肖像权人允许,侯艺兵没有权利干涉。
原告代理律师对此认为,首先,公民有出版发行自己肖像的权利,但山东教育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公民的肖像,而且山东教育出版社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获得肖像权人许可,何况150名院士中已经有50余人去世。其次,山东教育社提出其使用侯艺兵拍摄的照片只需要肖像权人同意即可,而侯艺兵无权干涉,是错误的。例如:“人物绘画”与“人物摄影”一样,都是再现人物形象的作品。按照被告的逻辑,世界名画《蒙娜丽莎》的相关权利是属于名叫“蒙娜丽莎”的人,而不是属于画家达芬奇的。
此外,在采访中侯艺兵曾多次提到,根据他多年以来的习惯,在每张照片的背后他都会签上自己的姓名及拍摄时间和地点,即使送给院士们的照片也一样,因此出版社应该清楚照片的作者是他。
目前本案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据悉,该案是近年来单一作者被侵权使用照片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