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枪老太婆”官司看“剽窃”之困
作者:李北陵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4-07
   小说《双枪老太婆前传》的作者,以遭剽窃侵权之名将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而后,受理此案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电视剧剧情既“不是剽窃小说,也不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两部作品虽因取材于相同背景,而在部分人物、情节
与场景方面存在相似性,但是“电视剧和小说中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只占极少比例”。(4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报》)

   笔者想在此说点判决之外的题外话:既然指出“电视剧和小说中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只占极少比例”,是否说明雷同之处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够不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如果确如法官所言,电视剧和小说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只占极少比例”,那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的定性是可以成立的。可问题在于,电视剧和小说中“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占的“极少比例”是依据什么来判定的?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剽窃”(与“抄袭”等意)只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在内容上剽窃、抄袭别人作品的多少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剽窃”,在法律和实施条例中并没有看到详细的解释。

   不能不承认,法律在剽窃、抄袭的界定上缺少明确、权威的科学标准,给法律实践造成一个很大的难题。结果是,剽窃与否让人分不清边界,要么在使用时左右为难,要么无所顾忌放肆抄袭;剽窃抄袭行为,以及随意诬人抄袭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打击,以致是非混淆,反过来更助长剽窃。

   言及此,不由想起与“双枪老太婆”案无关的一件事:郭沫若被指抄袭。已故“国学大师”钱穆的门生余英时,在1994年出版的书中指郭沫若的《十批判书》中,至少有五批判是基本上根据《系年》的论旨和资料而立论的。而且声称,“上举抄袭,不仅是资料性的,而且还是见解的;不仅是部分的、偶然的,而且还是全面的、根本的。”而方舟子在细析两书后,却说了一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两方都是颇有名气的人物,意见表达却是如此截然相反,该信谁的?有关剽窃抄袭的纷争,屡屡发生,纠缠不清,让一个问题一再地凸显在我们面前:对剽窃、抄袭给以明确的界定,是不是到了需要特别重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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