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如何保护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4-10
  应对农民申报知识产权给予支持

  湖南省文化厅副主任 周志勇


  湖南省的举措是:第一,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一批公布了77项,全省到去年为止有12个市、州公布了名录,将近有200项。

  第二,传承人的问题。江苏省搞得比较早,我们省

相对滞后一点,但是在湘西自治州搞得也是比较早的。2005年就命名了第一批传承人,差不多和福建省同步出台了《州民间文学艺术文化保护条例》,同时还公布了《州民间文学艺术文化保护管理办法》。我省做得最好的是邵阳的隆回县,这个县是国家的贫困县,但是每年拿出30万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

  2004年的时候,湖南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厅在自治州搞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博览会”,2005年年底,发动社会评选“湖南省十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湘绣、汨罗端午节、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等,有八大类可以归属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条例内。湘西自治州还出版了相应的《湘土》教材,对青少年一代加强宣传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我们认为,要利用现有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话,至少要有这几个方面:《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因为我们湖南碰到了《浏阳河》歌曲的著作权问题,后来省歌舞剧团集体进行改编,当时就涉及到署名的问题,因为个人在整理过程中费了很大的力,应该要享有一部分的著作权,但是有一个异议,它来自民间,个人经过加工提炼,怎么样去确定它的著作权?另外,凡是进入国家名录、进入省级名录的项目,就有人把这些属于公共利益的东西进行商标注册。比如《刘海砍樵》,有一个商家就把它注册了。如果注册的话,是不是这样的项目都是由政府来注册?如果不注册的话,牵涉到这些领域的单位,例如花鼓剧团的著作权怎么办呢?是不是政府先把它注册以后再作为公益品拍卖?这些都有待商榷。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立法的问题,我的建议是:

  第一,确定保护主体。我认为一定要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进行传播。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如果要界定的话,时间应该是尽量延长。此外,农民申报知识产权时,我们最好能给予一定的援助措施。


  “发源地”最好改称“采集地”

  江苏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 李永


  希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尽快出台。此外,因为很多民间文艺家、口述者,他们获得的报酬非常少,所以希望申请著作权登记的门槛要降低一点,申报费用150元在我们看来不多,但是民间艺术家认为很高。

  此外,希望能够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中明确界定口述者与整理者,他们在著作权中应占的份额,究竟是对半,还是三七分?希望在大体上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稿酬的问题就无法解决。他们特别强调,现在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整理者拥有著作权,但有的整理者是直接记录口述者的,有的整理者是经过自己思维的调整来记录的,在这里,整理者的界定也比较模糊,究竟用“整理者”,还是用别的什么名称比较好?因为有的整理者通过自己的构思,加大了整理的概念。

  关于民歌,我不赞成“发源地”和“来源地”的说法,最好使用“采集地”才不容易引起纠纷。“采集地”、“流行地”都可以,而说发源地,则容易造成很多纠纷和麻烦。

  很多工艺作品,比如苏绣,我认为应当署名。再如著名油画作品《父亲》,好多画家都临摹他的作品去卖大价钱。我认为工艺作品也要署名。是谁画的?谁绣的?都要写清楚。目前,《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界定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把它省略掉,但我认为《著作权法》中需要强调出来,才是公平、公正的。毕竟手工艺人创造出作品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加上署名有利于他们拥有自己的品牌效应,也可以防止盗版和仿冒。

 

  民间文艺作品 应没有保护期

  贵州省版权局副巡视员 谈承宗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难在哪?主要因为作品是历代形成的、通过口授身传的方式遗留下来,权利主体比较难以确定。

  我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也要规定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在保护时间上,我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不受限制,因为它毕竟将长期传承下去,不可能是保护50年、100年,因为它还在不断地流传,凡是民间文学艺术都应该是没有保护期的。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中要明确规定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民间作品登记前最好进行公示

  福建省版权局版权处副处长 林其


  我有两点建议:

  一、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登记,是否可以考虑在登记之前进行社会公示。之前我们和福建省的文化部门有过交流,有的时候这个地方说这个剧种发源地是我们这里,到了那个地方,那个地方说这个剧种发源地是他们的,公说公的,婆说婆的。因为两地的语言互通,但是语调不同,很多风俗习惯都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传承人登记是否可以先进行公示,有什么问题互相提出举证,觉得哪个比较合适,再进一步考究进行登记。

  二、从基层执法人员情况来看,我们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时,在可操作性上多考虑一下。对我们基层执法人员的职责、权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的话,具体执法起来就比较困难。另外对相关部门的责任界定也应当明确。

 

  对民间作品也来个“分级保护”

  浙江省版权局 张宏俊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登记还比较少见,但我们仍在尝试这项工作。曾经有一年的“开渔节”(一种仪式),有人将撰写的开渔节的词进行了登记。经过调查,我们确认的确是经过他本人整理进行创作的,便认为他是主体,可以进行登记。然而当地政府获知后要告他,认为这个词的权利人应当是当地的政府部门。浙江省版权局认为,它是一个独创性的作品,应该有他付出的劳动,应该要进行登记。

  是不是可以把民间文艺作品也设个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三级保护?我认为,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框架下,仔细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

  如果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构成作品是原创的,要进行著作权保护;如果它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不一定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范畴。如果一定要作保护的话,作为私法,也应加以期限。如果作为公法,就没有保护价值了。

  时间上以《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或是延长至100年都可以。而到期的时候,我们再进行探讨是否需要续时间,再续50年也是可行的。如果到那个时候经过国家认定,没有保护的价值了,那就让它消亡吧。

  版权执法方面,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登记,至于登记主体,有的地方是以文化局为主体进行登记。公示以后,觉得这个东西有价值就可以进行保护,如果没有价值,政府先保护起来,若干年以后再废除保护也可以。


  法规的出台应有老百姓参与

  湖南省长沙市版权局局长 王体泽


  个人认为,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条例一定要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肯定不仅仅牵涉到版权问题。一定要考虑法与条例之间的衔接,以及可合理操作性的问题。

  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一定要有专家、学者、当地老百姓的参与。法律的制定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衔接。不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不衔接的话,就会出现大量的空白点和盲点。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滞后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会比较有利。

 

  传承人不应是著作权主体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版权局局长 孟宪政

  
  关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问题。我认为对发源地、流传人、传承人要明确,我认为传承人不应该是著作权的主体,主体应该还是署名的人。流传地或是发源地方面,我认为保护条例中应该注明,“发源地和流传地可以享受经济报酬”、“作品署名人是作品著作权人”、“作品署名人要向发源地和流传地付酬”。

  另外,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湖南有土家族,湖北也有土家族、重庆也有土家族,三个地方都有人整理船工号子,那么最后权利人该如何确定呢?我认为是最早记录整理的人应该就是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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