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8月即将召开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尹新天指出,中国政府有决心也有能力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期间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他表示,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都对奥运期间
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此外,我国还在2002年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些法律和条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除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之外,作为主办城市的北京市也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发布了《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知识产权公告》,从地方政府角度对完善奥运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贡献。
他透露,自2004年到2007年9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达1357起,涉案金额达1693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也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凡是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就管辖的知识产权领域做了相应的特别规定。
尹新天表示,作为我国公民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的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防止做出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行为,并自觉抵制他人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