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新天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仅限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规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奥林匹克的会徽、会歌、会旗等。此外,依据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奥运期间使用的各种体育器材、器械等等
,如果涉及专利权、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也同样要受到保护。因此,中国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全面保护。
其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不能任意行事。因此只有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时,我们才予以管理,而并非所有涉及到奥林匹克题材和主题的文艺表达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也表示,《商标法》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国际奥委会的标志,二是中国奥委会标志,三是举办城市。这个标志包括图形、文字、口号,只要是标志性的东西,都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备案和注册。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和严格的。(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