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判处被告青岛某合资公司赔偿原告微软、PTC和欧特克三家软件公司170余万元。该案是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软件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据了解,被告是一家生产轨道交通设备器材和船舶专用配件的中美合资股份制
企业,因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复制权利人软件并用于商业目的,被青岛市版权局查处,随即又被三家权利人于2007年7月推上被告席。青岛市中院于今年1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近3个月的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PTC公司授权许可,在其计算机中复制Pro/E野火版软件8套,未经原告欧特克公司授权许可,在其计算机中复制AutoCAD2002软件9套、AutoCAD2004软件4套、AutoCAD2005软件1套,未经原告微软公司授权许可,在其计算机中复制Windows2000软件9套、officeXP软件7套、Office2003软件2套,够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判处被告赔偿原告PTC公司人民币1416182元,赔偿原告欧特克公司人民币251800元,赔偿原告微软公司人民币54800元。(朱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