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影片《满城尽带黄金甲》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仕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解除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和飞仕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飞仕公司向新画面公司支付违约金165万元,驳回飞仕公司其他诉
讼请求的判决。
影片《满城尽带黄金甲》是由张艺谋执导、新画面公司为制片人、于2007年2月上映的一部贺岁大片。2007年3月,飞仕公司与新画面公司就该影片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新画面公司将该影片VCD、DVD等所有家庭音像制品的的独家出版、加工、复制、发行、销售、出租等权利有期限地转让给飞仕公司。新画面公司应在2007年3月15日之前向飞仕公司拟供制作VCD、DVD音像制品的Betacom母带和高清母带,飞仕公司也应同时交付版权转让费550万元。
2007年3月12日,飞仕公司委托其员工观看了新画面影业公司拟供的母带后,进行了封存。之后,又派人取走了封存的母带,并出具了收条。新画面公司除高清母带未交付外,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物均已交付给飞仕公司。同年3月17日,飞仕公司提出新画面公司因为交付迟延,未完全交付母带以及交付的母带存在质量问题,通知新画面公司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并于3月23日、26日将新画面公司已交付的母带及其他合同标的物退还新画面公司。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新画面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飞仕公司拟供了涉案母带,符合约定。飞仕公司的委托人在双方看母带后予以封存应视为该公司对合同标的物的验收行为,后该公司又取得了所有的母带及其他合同标的物。另新画面公司未交付高清母带,但根据其履行情况,作为权利人在履行交付问题上不存在障碍。而飞仕公司在3月17日前未实施任何履约行为,亦未证明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因此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其未付款的前提下,新画面公司有理由不交付母带。对于新画面公司在3月16日前交付母带的行为属于自愿履行的行为,不视为延迟履行。飞仕公司未交付版权转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