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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游戏软件公司用盗版软件被罚
作者:大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 2008-05-07
4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北京一家游戏软件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开发网络游戏,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总队”)罚款8.5万元后不服将文化执法总队诉至法院一案。 2007年3月15日,文化执法总队对某游戏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
营业场所内的17台计算机中复制安装有欧特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ds
Max软件产品。经查,这些软件为未经欧特克公司授权许可的盗版软件。4月2日,文化执法总队对游戏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该游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游戏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同年8月20日,游戏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文化执法总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文化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且该公司电脑中安装3ds
Max软件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仅仅是为了学习使用,并未用来开发游戏软件。 法院认为,文化执法总队具有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罚的职责。此案中,游戏公司在未取得3ds
Max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并在该公司17台用于网络游戏研发的计算机中安装了该软件,由该公司研发中心美术部使用,以上事实认定证据充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属于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因此游戏公司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文化执法总队在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等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亦无不当。游戏公司认为其不是侵权主体,也未使用3ds
Max软件等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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