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判决了腾讯公司告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尔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经审理,法院认定康福尔公司在其生产的两款加湿器的外观造型,以及在其外包装上使用企鹅卡通造型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对腾讯公司享有的“QQ企鹅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涉案名
称为“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和“康福尔至‘HIP’卡通族至IN加湿器”的产品;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诉讼合理费用17544元。
争论焦点
腾讯:是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
康福尔:已申请加湿器外观设计专利
腾讯公司诉称,该公司从1999年起就在QQ即时通讯服务中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作为服务形象代言和标志。随着QQ即时通讯的影响扩大,QQ企鹅卡通形象也影响广泛。腾讯公司作为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于2001年对QQ企鹅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6年底,他们发现百旺公司销售的康福尔两款加湿器将QQ企鹅形象作为产品外观,并在产品包装上直接复制QQ企鹅卡通形象。经调查,这两款加湿器在全国范围内均有销售。腾讯公司认为,康福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加湿器产品外观和包装上均使用和复制了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QQ企鹅卡通形象,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庭审中,康福尔公司对腾讯公司在百旺公司所购买的两款涉案侵权产品提出了异议,他们表示自己产品的包装和产品外观都有合法来源。在2005年6月3日,康福尔公司申请了“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3月15日,该申请经审查、公告后获得专利权。2006年11月28日,康福尔公司申请了“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已经由相关部门受理。
腾讯公司则表示,广东省版权局早在2001年6月21日分别就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作品一》)、“‘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作品二》)向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作品一》的企鹅卡通形象有三个图形,分别是企鹅卡通形象的正面图、侧面图和背面图。《作品二》包括两个企鹅形象,分别名为“Q哥哥”和“Q妹妹”。《作品二》中的“Q哥哥”企鹅卡通形象与《作品一》中企鹅卡通形象中的正面图形一致。腾讯公司就上述作品的使用,于2005年1月1日,委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为开展卡通形象及商标的授权业务。2005年2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涉案QQ企鹅卡通作品许可给深圳市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于多媒体音箱和便携式微型音乐播放器,第一年度保底形象使用费为10万元。依据合同,深圳市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使用被许可作品的电子产品并投入市场,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Q哥哥”、“Q妹妹”企鹅卡通形象。2005年3月8日,吉林出版社通过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许可,于2005年5月出版了漫画《传信天使》一书,“Q哥哥”、“Q妹妹”企鹅卡通形象,作为该书中的主人公之一。
法庭比对
加湿器企鹅造型与QQ企鹅兄妹造型基本相同
由于康福尔公司提出腾讯公司通过公证手续购买的两款外包装注明为康福尔公司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和“康福尔至‘HIP’卡通族至IN加湿器”不是其生产的产品。因此法院对涉案产品进行了认真的比对,发现上述两款加湿器均采用了企鹅的卡通形象,与腾讯公司《作品二》中的“Q哥哥”、“Q妹妹”形象相比,企鹅造型中的企鹅的体态、眼睛形状、嘴的形状、围巾的形状和位置上,尤其在“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与《作品二》中“Q妹妹”进行比较时,眼睛造型修饰的处理手法上、头饰蝴蝶结的造型上,对应部分基本相同。但两者在翅膀和脚的形状上形象有差异;在“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造型上的蝴蝶结处多设计了一个湿度表;加湿器造型的企鹅腰部上比腾讯公司的作品多一条腰带的设计。在上述两款加湿器的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加湿器的造型图案。因此法院认为,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注明的厂家,及该产品造型与康福尔公司申请享有外观专利的两款权利内容一致性上,足以确定这两款加湿器是康福尔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事实依据。
《专利法》规定:外观专利不得与他人先取得合法权利冲突
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
在本案中原告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则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不能够举出充分证据予以对应其创作的来源,尽管康福尔公司提出其对产品外观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但康福尔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在腾讯公司涉案作品创作并公开之后。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专利,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案中腾讯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在先权利,康福尔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与之冲突,即不得侵犯腾讯公司在先享有的著作权。
故此,法院认定康福尔公司在其生产的两款加湿器的外观造型,以及在其外包装上使用企鹅卡通造型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对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犯。故判决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涉案名称为“康福尔SPS-820QQ
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和“康福尔至‘HIP’卡通族至IN加湿器”的产品;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诉讼合理费用17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