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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媒体版权:需要调整哪根筋
  • 作者:吴颖/文 王晓/图       来源:文化创意        时间: 2008-05-26
  •   日前,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影音”)将互联网视频平台提供商PPlive的东家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传媒”)诉至浦东法院,索赔33万

    元。起诉的原因是,今年3月时代影音发现PPlive向公众提供电影《花花型警》定时在线播放的服务。这虽然是PPlive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首次被诉至法院,但是却再一次触动了网络新媒体的版权之痛。

      “时代影音”上级主管部门、电影《花花型警》出品方“时代今典传媒集团”执行总裁安晓芬表示,《花花型警》系时代影音拥有原始著作权之电影作品,聚力传媒此举严重侵犯了时代影音的权益。据她透露,上海浦东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将于6月5日在上海开庭。

      电影公司往往选择放弃维权

      北京时代今典传媒集团运营管理中心高级经理李磊:我是具体负责这次“时代影音”起诉“聚力传媒”案件的集团代表。《花花型警》系时代今典传媒集团拥有原始著作权之电影作品,经我们审查确认,聚力传媒向公众提供的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定时在线播放服务所涉及的电影《花花型警》,系我们集团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花花型警》,而我们从未许可对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定时播放方式提供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益,并给我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我们在给法院递交的诉讼请求中提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朝:现在我国的版权业中,电影公司和唱片公司的著作权相对于网络来说处在弱者的位置。很多网络视频公司都有IT公司的背景,IT产业在我国是绝对的强势企业;而电影和音乐等文化公司还属于新媒体的范畴,是弱小的。这几年,电影公司已经稍好些了,唱片公司相比更弱势。在我遇到的很多案例中发现,当弱者与强者产生版权纠纷时,更多的弱者情愿选择放弃。

      视频只签约部分付费作品

      李磊:我们在提交给上海浦东法院的诉讼中明确提到几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定时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上金额合计33万元人民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我们是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是从制作成本加上被侵权价值等因素考虑的。其次,聚力传媒旗下的PPlive是一个立足于P2P技术的互联网视频平台提供商,2007年10月,PPlive使用用户就已经达到8500万人。今年初,聚力传媒还拿到了第三笔风投——来自DFJDragon、软银中国和BlueRun的2100万美元。因此,再发生侵权事件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戎朝:现在很多互联网视频平台提供商存在着侥幸心理。他们不是一点都不肯付费购买版权。但是往往是签约一部分付费作品,另外一部分混在其中,只要没有被版权人发现就万事大吉。这样的互联网视频提供商具有相当数量,他们取得授权的作品只有少部分,更大的部分是没有授权的作品。

      不懂得授权和转授权

      戎朝:还有一部分互联网视频提供商虽然具有版权意识,但是版权意识的水平不够高,不知道怎样才是合理合法的购买。有时候付给对方钱了,但是却不知道连对方都没有拿到授权;或者没有转授权。

      比如,在这个案件中,聚力传媒市场部负责人曾经表示:“PPlive一贯尊重版权,去年在版权上花费超过6000万元,而且去年也从没有受到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处罚等处理。”但是,法院是要事实说话的。你没有授权书或者网络合作的协议,或者出示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权益,就属于侵权。通过这次教训,聚力传媒已经有所意识到自己的缺陷,已经提出和解的要求。

      李磊:我们选定的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是在版权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发生在2006年12月份的我国内地首例P2P侵权案就是他们代理原告律师打赢了官司,最终原告获赔21万元。

      从目前我国的版权保护法看,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我们这次状告聚力传媒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已经不是第一个了。去年我们的《第十九层空间》网络版权一个没卖,但是电影在网上盛传,而且涉及的网站很普遍。今年华谊兄弟公司已经获得法院判决的侵权网站赔偿案例,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惩罚力度。据悉,从今年5月开始,国家版权局、广电总局等多部门针对提供视听节目的网站进行专项治理,尤其是针对奥运的视听节目。

      从我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来看,现在很多网站对于知识产权中“转授权”和“授权”的概念比较模糊,很多协议中提到的商业合作并不具备授权的意思。

      获得赔偿不够维权成本

      戎朝:目前国内的法律对于版权保护的力度还有待于加大。多数受到侵权的人不会找上门打官司索赔,这是因为,现在很多网络涉及的版权纠纷不但有国内的还有国际的。首先境外的不会来,因为来国内打官司需要花费时间和路费等很多费用,有时一个官司打到最后,即使胜诉,获得的赔偿还不够自己所支付的费用。现在法院判赔也多是只有全部金额,并没有按照实际付出进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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