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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诺亚舟侵权案终审判赔15万元
  •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时间: 2008-06-10
  •   《“学习机”侵权再起风波》后续报道 诺亚舟侵权案终审判赔15万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所”)诉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舟”)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诺亚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

    道歉,并赔偿仁爱所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仁爱所诉诺亚舟侵犯著作权一案。判处诺亚舟赔偿仁爱所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026元。一审判决后诺亚舟不服,于2008年1月1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24日,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版4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相关报道)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诺亚舟通过http//www.noahedu.com及http://www.noahtech.com.cn网站向购买该公司产品的用户提供仁爱所英语教材下载服务,仁爱所认为诺亚舟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但诺亚舟并不承认http//www.noahedu.com网站为该公司所经营,并称其利用仁爱英语教材编写辅导教材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诺亚舟也是以此理由上诉至一中院的。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诺亚舟对外宣称edu网站属于自己,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应由诺亚舟自负。由于在案证据显示,诺亚舟在其产品“New words、Sentences”模块中大量使用了仁爱所教材中的词汇编排和课文注释等相关内容,并将仁爱英语教材中的词汇和课文上传于edu网和tech网上,向购买公众提供下载服务,这种使用显然系以经营为目的,且未得到仁爱所的许可,构成对仁爱所享有的仁爱英语教材著作权的侵权,损害了仁爱所应有的市场经济利益。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接到终审判决后,仁爱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尽管得到了15万元的赔偿,尽管这几年在打盗维权过程中他们的官司全部胜诉,但所得到的赔偿与其所投入的数千万元教材开发费用相比,他们深深感到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但无论付出多少代价,他们都将捍卫自己的权利,将维权之路进行到底。(记者 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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