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在初次审议法律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关联方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