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诉称,2005年12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了
《游北京逛西城》一书,他为该书提供手绘地图10幅、照片30余幅,在该书版权页的手绘地图及图片摄影两栏均有其署名。2007年5月,朱先生发现新时代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副牌)出版的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中,在“STROLLING”卷配有朱先生享有著作权的手绘地图10幅,在“STROLLING”及“DISCOVERY”卷共34次使用朱先生拍摄的照片28幅,但在版权页上却未给其署名,在“STROLLING”卷中,朱先生拍摄的一张新华门照片被擅自割裂,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严重歪曲了新华门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朱先生认为二被告严重侵犯了他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6万元及调查取证费用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提供的《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摄影作品小样、电子文件光盘等证据,证明涉案10幅手绘地图、28幅照片为朱先生的作品。被告认为《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并未明确表明哪几张照片为原告所拍摄,手绘地图、照片的署名均为恒力而非朱先生,从而否认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但法院认为,原告所言恒力即朱先生的简称、笔名的说法具有合理性,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恒力”另有其人,根据证据规则,法院认定朱先生是涉案10幅手绘地图和28幅照片的著作权人。
国防工业出版社在其副牌新时代出版社出版的《游北京逛西城》英文版中使用了朱先生的手绘地图和拍摄的图片,未征得其同意,也未署名,亦未支付稿酬,构成侵权。西城旅游局与皮特曼中心的合同中并未涉及英文版图书的问题,相关费用亦无法看出包含英文版,且朱先生等亦不知晓《游北京逛西城》一书出英文版的情况,被告亦认可未就此告知朱先生等,应认为《游北京逛西城》的英文版使用朱先生的图片仍需要告知朱先生并向其支付稿酬。作为专业的出版社,被告在审查手绘地图和图片来源时应看到了之前已出版的《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该书中明确标明图片摄影包括原告恒力等,手绘地图为恒力,而其在出版英文版时却以交稿为准确定署名,将原告朱先生等的署名去掉,未进行核实、提出异议和要求更正,应认为其对稿件的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朱先生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朱先生的相关照片和手绘地图已在中文版中发表过,故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其发表权。对于本案来说,被告进行照片的剪切是出于英文标题的排版需要而进行的修改,是善意的,且这种修改并不会造成对拍摄者声誉的损害,故对朱先生有关被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王女士提供的会议纪要、协议书、发票以及原告提供的《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英文版的说明等显示,策划、出版《游北京逛西城》的中英文版图书是西城旅游局的意志,并非王女士个人的行为,属于王女士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西城旅游局对此承担责任,而不应由王女士个人承担责任,且策划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故朱先生起诉要求王女士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共计12575元。
据悉,宣判后,朱先生已提出上诉。(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