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京剧脸谱》案并非一场简单的著作权维护官司,京剧脸谱这种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特点的特殊的艺术形式,究竟该不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从受保护客体的角度观察,可以看到民间艺术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契合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舞蹈乃至壁画、雕刻、服装式样等均在保护的范围。而这些往往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需要加以保护的范畴。此外,保护民间文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创作主体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侵害,保障双重利益的实现,这与版权制度的权利内容是一致的,与版权制度的设计初衷也是吻合的。所以笔者以为,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有效且有益的方法。
根据国外的经验可以得知,利用著作权保护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比如突尼斯在1994年颁布了《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采取版权保护的模式,指定专门机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实行许可证和收费制度;阿根廷则专门制订了保护国宝“探戈”的法案。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目前世界上采用类似版权的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果的国家已经超过了50个,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在我国,近年来云南、贵州、安徽、江苏、福建等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积极的效果。而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利益的判例,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民间艺人进行著作权登记。这些信息充分表明,采用版权保护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更是一个文化大国,民间文学艺术品种丰富。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约有民间故事184万篇、剧种300多个、民间器乐曲15万首。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团结,也有助于改善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著作权交易的不平衡状况。早日构建适合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模式,符合国家民族利益,也顺应国际趋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效利用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