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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署将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首次进行等级评估
  •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时间: 2008-07-04
  •   本报讯 (记者王坤宁)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出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繁荣图书出版产业,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了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进行首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引导出版单位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探索图书出版单位退出机制,进一步推动图书出版业深化改革,促进图书出版业繁荣发展。

      通知要求,各出版主管部门须按照评估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所辖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如实填报《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登记表》并审核。审核后,材料统一报送到等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和解放军系统于2008年7月30日前报送,中央在京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送。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所报数据抽样检查后,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实施评估打分,最后按照图书出版单位所得分数,依类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分为一至四级,各级数量约占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总数的20%、30%、40%和10%。

      据了解,目前总署已设立了由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担任组长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署有关司局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图书出版管理司,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为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7月份,等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参与初评人员及受委托进行评估的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有关等级评估工作的文件,掌握评估政策,严肃评估纪律,明确评估程序,统一评估标准。

      根据前不久出台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今后每两年总署将依据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五个方面,对全国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划分为一至四级,一级出版单位将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获得倾斜,而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将根据退出机制可能最终被取消出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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