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6日,本报报道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摄影家侯艺兵状告山东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山东教育社”)侵犯其著作权一案。记者近日获悉,由于侯艺兵将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追加成被告,7月1日,西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侯艺兵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2007年9月,他偶然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由山东教育社出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该画册未经授权使用其拍摄的两院院士照片192幅。
侯艺兵此次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山东教育社、中科院和北京图书大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教育社、中科院在《光明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山东教育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一书。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版、重印含有原告作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一书;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一书;被告山东教育社、中科院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6000元,收集证据费用135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
究竟是何原因让中科院成为此案被告?记者日前采访了案件当事人侯艺兵。他表示,告中科院原因有三:
其一,在西城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山东教育社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中科院院士工作局为其出具的证明。院士工作局在《证明》中承认其从侯艺兵处拿到400幅院士照片,使用192幅的事实。同时,写明其与山东教育社商定每幅照片稿费为30元。中科院院士工作局为山东教育社出具这份证明的目的是替山东教育社免责,同时将稿费标准压低,减轻赔偿责任。正是由于中科院向法庭出具了这一证明,让法庭了解到其与本案有重大关联。
其二,第一次开庭时,山东教育社向法庭出据了其与中科院院士工作局签订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院士画册》的著作权由中科院负责。山东教育社在答辩意见中明确表示,侯艺兵应当找中科院要稿费。
其三,第一次开庭后,法官约侯艺兵谈话,并告之其合议庭认为,此案与中科院有直接关系,这些照片由中科院转给出版社的,而出版社与中科院有协议,但法院并不清楚侯艺兵和中科院是否也有协议,如果本案仅以出版者为被告,无法查明出版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追加中科院为被告。如果坚持不起诉中科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庭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当庭并未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