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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小时工”问题的关键点
  •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时间: 2008-07-18
  •   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所说的“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新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灵活方式使用“小时工”,并与其签

    署劳动合同。“小时工”可以同时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新闻单位不得与“小时工”约定试用期,且订立口头协议生效。

      ●新闻单位不需要为“小时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但“小时工”的工伤保险需要由新闻单位支付。如该小时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小时工在工作时受了工伤且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如新闻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则新闻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北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小时工”的最低小时支付工资标准是:8.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20元/小时。

      ●新闻单位安排“小时工”加班,需要按照该小时工的工时标准支付工资,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但新闻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0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新闻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郭林霞)

      (相关话题讨论及意见反馈请登录中国新闻出版网论坛“劳动合同法关键点问答”板块 http://bbs.chinaxw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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