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作者著作权未受侵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对王赓新诉中央戏剧学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央戏剧学院赔偿王赓新经济损失2000元。
王赓新诉称,其历经10年,创作了11集的剧本《文天祥》。2003年10月,他将剧本交给中央戏剧学院影视部主任侯元
,并得到一份收稿收条。现王赓新的剧本没有排映,而中央戏剧学院称找不该剧本,故王赓新诉至法院,要求中央戏剧学院归还剧本《文天祥》11集,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交予中央戏剧学院的剧本系复印品,作为复制品的打印件丢失与否,并不影响原告正常行使其作为著作权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故原告主张其著作权受到侵害,并据此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作为剧本打印件的物权人,对该打印件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接收该打印件的相对方,负有对该打印件的保管义务。除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原告要求返还剧本时,接收方应予返还。此期间如因接收方的行为,造成剧本打印件丢失或损毁,该接收方应赔偿原告就该剧本打印件享有物权的相应损失。在庭审中,被告已经明确表示无法找到当初原告交付的剧本打印稿,故原告要求返还剧本的诉讼请求,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原告交付剧本后被告长时间未予回复的过错、剧本系打印稿件的事实、剧本字数等情况,酌情确定中央戏剧学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