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受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某影音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音著协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协会根
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根据该协会与作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其有权对《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敢问路在何方》、《牡丹之歌》等歌曲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作者及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制成《蒋大为
北国之春》DVD在市场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经原告交涉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著作权问题。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蒋大为
北国之春》DVD;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