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四川省华蓥市工商局对谭某违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T恤41件和违法所得177元并处罚款。
6月24日,华蓥市工商局双河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滨河东路某门市正在销售印有“Beijing200
8”字样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及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T恤,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经查,这批T恤系经营者谭某从外地购进的,谭某未能提供出奥林匹克标志授权使用书和相关证明手续,执法人员当即查扣了涉嫌侵权T恤41件,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6月14日,谭某从重庆市朝天门服装批发市场以每件7.8元的价格购进含有“Beijing2008”字样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及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T恤100件,然后在其租赁的华蓥市滨河东路某门市以每件10元至19元的价格销售。因谭某未建立销售账本,据其交待,从2008年6月14日至6月24日,共销售上述T恤59件,违法所得177元。
华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谭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含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遂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冯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