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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版权意识在大学生心中生根开花
  • 作者:马春茂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时间: 2008-07-31
  • 陈锦川

    沈仁干

    韦之

    朱兵

    王自强

     

      7月13日,“迎奥运、面向世界、保护版权”2008大学生版权保护主题辩论赛拉开帷幕。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湖南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印刷学院等八所高校的40余名辩手齐聚京城,就版权保护的热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7月26日,辩论赛结束了复赛的争夺,西安交通大学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队分别战胜各自对手,晋级决赛。8月31日,双方将就“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话题再次展开激辩,争夺最后的胜利者。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辩论赛无论在辩题的深度、或是辩手对版权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去年辩题多数关注泛化层面上的话题,例如打击盗版的方法、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与保护版权的关系等等,而今年的辩题则已经深入到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新媒体对传统版权制度的冲击、邻接权保护、版权补偿金制度等相对专业的内容。


      参加比赛的大学生们一个个侃侃而谈,以机智的陈述和对答使现场气氛高潮迭起,在表现出高超辩论技巧的同时,也显示出对版权相关知识较为深入的了解,令现场专业人士刮目相看。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表示,辩论赛活动的目标就是提升大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同时通过辩论提高组织语言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反应能力,包括提高对版权的认识水平。从现场的热烈气氛来看,辩论会很好地达到了这个目标。为着同样的目的,本期《版权监管周刊》对几场辩论进行分析报道,以飨读者。

    辩论现场


    初赛第一场

      辩题:用版权保护民间文艺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方:湖南大学法学院
      反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结果:反方胜
      
      现场速写:保护民间文艺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从方法上讲,用版权进行保护是否合适?在这场辩论中,正方着重强调版权保护可以使民间文艺免于被束之高阁的命运,改善民间文艺的生存状况,也有利于避免西方文化侵略。反方则指出,版权制度与民间文艺之间一些不相协调的特性并不是简单的“修法”就能解决的,强调用版权保护民间文艺并不现实,同时,版权保护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大众的介入,不利于民间文艺在交流融合中发展。


      正方从文化、经济、战略三个层面进行分析,认为版权制度赋予人专有权利,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调整机制,从而鼓励人们关注传统、推陈出新,在文化层面有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在经济层面,版权制度为文化产业投资和文化市场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挖掘民间文艺巨大的经济潜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从战略层面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以经济和政治优势进行文化扩张的时候,用版权保护民间文艺有利于民族文化利益和国家文化安全。正方同时承认,用版权保护民间文艺面临着对民间文艺难以准确定义,权利主体认定困难等问题,强调对民间文艺的保护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反方则认为,民间文艺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群体性,作者不确定性,延续性和变异性四大特点,用版权保护民间文艺“药虽难得,却非对症”。第一,民间文艺往往世代相传,其群体性与作者的不确定性注定使其仅有独特性而无独创性,有关版权保护期限的问题更是难以适用,两者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第二,版权保护对于一些商业价值较小的民间文艺作品缺乏实质性意义,对商业价值较大的作品,又难以防止现在的权利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扭曲了世代流传的文化;第三,保持独特性与全球多样性是保护民间文艺的第一要义,而版权制度本身是一种平衡机制,是将智力成果赋予商品的属性,并使其创造与传播依托于市场秩序。这样,一旦将民间文艺纳入这巨大的商业体系,其发展必然以经济需求为导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民间文艺的健康发展。


      评委意见:


      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比较高难度的问题,而且专业性比较强,从辩论的情况看,双方对辩论技巧和时间掌握也非常准确,对有关基本知识的掌握也很全面。不过,辩论过程中尚缺乏一些实例以及国外的相关经验等内容。

    评委李顺德为优秀辩手颁奖

     


    初赛第二场


      辩题:对作者财产权的保护期应不应当延长
      正方:天津大学社会科学院与外国语学院法学系
      反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结果:反方胜
      
      现场速写:既要保护创作人利益、鼓励创新,又要维护公共利益,在一定时期取消专有权,时间的平衡点究竟在哪里?正方极力证明现行的“作者死后50年”的保护期在新媒体冲击下已显太短,不利于鼓励创作。反方则攻击,50年已足以让作者获得回报,过长的期限只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止步不前。新媒体的出现对作者权益的实现造成了障碍,但也使传播广度获得了扩展,国外延长保护期的国家还是少数,多为科技文化强势国家,这些具有两面性的现实使双方都获得了足够多的发挥余地。


      正方从保护创作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新技术对现有版权方利益造成冲击的角度展开论证。随着技术的发展,公众利用作品的途径增多,利用作品的成本在下降,公众利益得到了扩张,而与此同时作者财产权没有得到相应的扩张,所以近来许多国家已通过延长对作者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来实现版权利益机制的平衡,扩张作者财产权成为大势所趋。延长对作者财产权保护期限增加了作者的预期收益,为作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回成本获得收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从国际大环境来看,伯尔尼公约的缔约方中已经有三分之一的缔约方将保护期限由作者死后50年延长到70年,同是缔约方的中国如果不延长,将在文化交流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反方则侧重从促进文化繁荣的角度立论,首先延长作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不会实质上影响作者的创作动力。绝大多数市面上的作品在出版之后10年之内就收回了成本,并且再版一般不超过3次,这样的情况下再延长保护期只是阻碍了后人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创作。另外,版权属于独占性权利,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作品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保护期太长,这种独占性会妨碍公众利用这些发明创造和作品,不利于作品传播,也会阻碍公众利用前人思想文化遗产,不利于新的作品出现,阻碍社会进步。


      评委意见:


      陈景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关于保护期的问题,目前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没有延长,只有发达国家保护期比较长,保护期的长短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紧密相关。双方对这个实质问题不够敏感,触及不够。


    初赛第三场


      辩题:对邻接权的保护水平是否应当提高
      正方:西安交通大学
      反方:北京印刷学院出版传播与管理学院
      结果:正方胜
      
      现场速写:邻接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权利的通称。在新媒体盗版给产业造成巨大冲击的大背景下,包括唱片公司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传播机构开始争取更多权利。但是否应当提高邻接权保护水平一直存在争议。


      本场辩论的正方摆出了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存在的差距,从而导出应提高保护水平的结论。从立法上讲,法律规定邻接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人的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当今盗版行业是利润巨大,特别是网络环境下又难以查清具体额度,这样低的赔偿额度显然不能给权利人以应有的保障。同时在刑法中,对于邻接权的侵权行为,最为严重的也只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这样低的惩罚力度起不到惩戒的作用。从执法的层面看,目前对待查收到的盗版,往往并没有追究盗版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无形中放纵了侵权行为,使得邻接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司法角度说,面对侵权易认定难的状况,法院经常出现审判标准不一,执行难也造成了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大。


      反方从现实考虑,认为现阶段对邻接权的保护水平不应提高。第一,对邻接权的保护重点应放在维系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以及受众三者权益的平衡上,过于强调保护邻接权主体的既得利益,不利于公众利益和鼓励创新。第二,作为传播者的中国传统媒体具有相对垄断的特征,如果再进一步提高对其保护水平,使其垄断地位更加牢固,对公众以及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导致社会稳定状况失衡。第三,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互动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这些保护水平的提高在具体的执行中必定困难重重,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对公众利益的实现却并无太多益处。


      评委意见: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对邻接权这一问题的很多关键点双方都有涉及,但也有个别地方存在不足。首先是对邻接权范围的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把涉及到网络的部分明确界定为邻接权,这一点需要明确。其次,我国现在对邻接权的保护处于什么水平?这应当是一个前提,辩论中涉及不多。另外,我国去年刚刚加入了涉及到邻接权的公约: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遗憾的是双方几乎都没有涉及到。


    初赛第四场


      辩题:中国应否引进版权补偿金制度
      正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反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结果:正方胜
      
      现场速写:先进的数字网络技术使得获取作品变得简单,但隐蔽而大批量的私人复制技术,打破了原本平衡的版权利益关系,使版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版权补偿金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出路。版权补偿金制度指的是由于某些作品通过私人复制被大量使用,著作权人难以实现分别的授权许可使用以至其利益不能有效保护,而产生的法定的对于某些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付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可以广泛应用于以复制音乐与影像为主要目的的AV(音频视频)产品及存储介质领域。


      中国应当引进版权补偿金制度吗?正方提供的理由包括,第一,版权补偿金制度既避免对全民盗版的担心,又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版权人,制造商也得以避开版权风险;第二,版权补偿金制度将私人复制技术以及强制性付出结合起来,体现了法律对私人生活空间法律尊重,更体现出法律适时维护著作权适应新时代发展的灵活性。虽然在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缺陷,但是面对现在版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的现实,只能切实从我国版权保护的实情出发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版权补偿金制度。
      反方则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现状出发进行反驳,首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以不到30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其保护水平也得到了世界的广泛认可,没有引进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根据伯尔尼公约,征收版权补偿金制度不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义务。第二,版权补偿金制度在征收和分配方面必然存在不公平性。第三,从立法前瞻性上看,中国不应贸然引进某一制度,而应借鉴百家之长,最终选择一条符合国情的发展之路。


      评委意见:


      沈仁干(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正方抓住了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旧有平衡这一关键点,具体到版权补偿金制度,正方阐明虽然其并不完善,但迄今并没有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出来。反方也讲清楚了这种制度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双方都抓住了关键问题,准备充分,发挥得很好。

    复赛第一场


      辩题:P2P软件开发者和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反方:西安交通大学
      结果:反方胜
      
      现场速写:尽管从诞生那一天起就饱受非议,但P2P(点对点下载)软件的生命力一直与非议一样旺盛,P2P软件开发者和提供者与版权人的较量也一直在持续。在世界各地已有的相关判例也是五花八门,莫衷一是。究竟P2P软件开发和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反双方都承认必须探索建立P2P软件的商业模式,寻找各方的利益平衡点,这样辩论的焦点非常明确了。正方首先历数了P2P软件对版权人造成的困扰,然后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P2P软件上大多提供热门推荐、搜索等功能,同时开发者对现有的数字反盗版措施视而不见,既不自行研发,又不采用他人成果,这表明开发提供者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P2P软件虽然并没有直接侵权,但提供了盗版侵权的渠道,“帮助”使用者侵权牟利,这种行为具有非法性。


      反方则对P2P革命性地技术创新大加渲染,指出P2P技术承载了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满足了人类要求互动、要求平等的愿望,把权利交还给了用户。从技术上来看,P2P软件只是一种中性的工具,本身不具有善恶属性。法律上讲,帮助侵权是共同侵权的一种形态,必须有参与、帮助、或者是教唆的行为,而P2P软件作为一种工具本身并没有选择是否下载的权利,选择权在用户手中。反方还着力强调了软件开发者、提供者和运营者的不同,力求撇清P2P软件开发和提供者主观上侵权的嫌疑。


      评委意见:


      韦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总体上正反双方都表现非常出色。但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主要是双方都有一点先入为主,想要把自己准备的材料先抛出来,针锋相对的问答比较少。仔细总结准备的材料和思路,然后给出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回答,这点很重要。


    复赛第二场


      辩题:搜索引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正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反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结果:正方胜
      
      现场速写:搜索公司与版权人特别是唱片界的诉讼官司打了好几年,双方各有输赢;对于这些已有的判例,双方也各有不同的解读。搜索引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这个具有争议性的焦点话题成为了本届大学生版权保护辩论赛的辩题之一。


      正方分析,搜索引擎为使用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侵权作品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达到空前规模。然而,在搜索引擎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却以本身并不存储文件为名绕开版权人,使版权人和传统渠道的传播者利益严重受损,这并不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令搜索引擎公司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看似增加了搜索引擎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但却是对空白立法领域的补充,是促进知识时代个人权益保障和网络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败诉后的百度积极寻求与唱片公司的合作,建立数字音乐产业链,这正是让搜索引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积极效果。正方指出,搜索公司的竞价排名业务表明,搜索结果并不是其宣称的那样完全由系统自动生成的。而网页快照的功能也显示“搜索公司不存储内容”的说法站不住脚。


      反方从法律上进行了反驳,首先从法律地位的角度看,搜索引擎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本身不存储内容,令其对搜查到的海量信息进行先行判断也并不现实,何况搜索公司并无对第三方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而从经济角度来看,为应付旷日持久的诉讼,搜索公司和版权人都付出了巨大的成本,而目前的赔偿额度也决定了不管最终哪方胜诉都是一个双输的结果。所以,与其让搜索引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如让它通过合作的方式将蛋糕做大,这样权利人也将从中受益。反方还强调,即使作品从未授权在网上传播,但技术上目前并无完全屏蔽非法内容的办法,历史上也还从没有哪一次是以牺牲技术为代价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评委意见:


      陈景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这个辩题涉及到技术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我们能够充分地感觉到双方对相关法律依据对法律基本精神的把握都非常好,也都准确地找出了目前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且双方都不回避问题,针锋相对,这一点很难得,因为回避虽然是很好的辩论技巧,但用多了也说明辩手对问题不够了解。一点小缺陷是,正方把网页快照、竞价排名的例子作为搜索引擎工具的一部分,将有无著作权声明作为判定搜索引擎是否应知侵权的标准,这些都有一点牵强;反方论证非常周密,但是出乎意料的东西缺少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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