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快速作文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邵阳市新邵一中特级教师杨初春诉江苏省扬州市育星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育星公司”)侵犯其口述作品网络传播权案于近日结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育星公司赔偿杨初春经济损失1.5万元。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教师口述作品遭网络侵权案。
邵阳市新邵一中特级教师杨初春历经三十年的探索与研究,创建了快速作文教学法体系,并已在全国30个省、市推广。其主要著作有《实用快速作文法》、《快速作文方法运用70例》、《求异作文技巧》等25种。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杨初春对其所著图书、论文及通过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育星公司在未经杨初春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对杨初春在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所作的“快速作文方法指导”的授课过程进行录像,并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在线收费下载服务。2008年4月9日,杨初春以育星公司侵犯其口述作品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育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6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初春作为涉案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育星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该作品用于在线收费下载,既未征得原告许可,又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故该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提供的下载次数、侵权的持续时间及律师费用等支出,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支出)。因被告育星公司已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权作品,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诉求已无事实基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