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工商局公布了该局今年以来查处的三起典型奥标侵权案。
2008年2月,当事人从镇江某公司以2.55万元的价格,购进奥运特许商品“奥运金条”一根并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2008年4月10日,当事人以3.05万元的价格将该奥运金条售出,获利5000元。由于当事人未能取得第29届
奥运会组委会授权经营奥运特许商品的经营资格,镇江市工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2008年3月,南京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南京某古玩店销售涉嫌侵权的“奥运宝玺”商品。经查,“奥运宝玺”是经奥组委批准生产的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自2007年12月23日起,当事人以南京某经营部的名义,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奥运宝玺”,至案发时共销售“奥运宝玺”7方,销售额13万余元,违法所得1万多元。南京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12万元,罚款3.36万元的处罚,上缴国库。
2008年5月,常熟市工商局查获一起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商标的案件。苏州常熟某公司于2008年3月初委托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印制“大地企鹅”商标的服装吊牌、塑料袋2000套,并在吊牌上印有“Beijing2008”标志,“为奥运健儿加油!”等字样,之后将上述吊牌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休闲衬衣上。至2008年5月7日,已生产休闲衬衣1500件,成本28元/件,并以30元/件的单价全部销售给外地客户,获利3000元,尚余上述吊牌500只。苏州常熟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余的吊牌500只及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上缴国库。(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