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法制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电视法制节目利用传播面广、可视性强、贴近群众等优势,承担起构建法治舆论环境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功能。一方面,它通过普法宣传匡正社会群体的行为,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
。另一方面,它关注中国法治改革进程,为社会的“制动系统”担当先行者的角色,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电视法制节目; 培养理论
一、引言
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指出,“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1]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可见,法律就是协调、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部分,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保障作用,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先后制定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三部曲——《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宪法》,到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从中看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同时温总理也谈到:“要进一步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权益。”[3]电视作为一种可视性强,声画合一的平民化媒体,在传播的过程中更容易被受众接受和理解,因而,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承担起建构法制舆论环境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功能,最终培养受众的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状况简介
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办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随后,南京电视台又开办了《法制园地》栏目。而这一年,我国全面普法工作也正式展开,1985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即“一五普法”,要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由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4]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5]可以说,我国的法制节目是和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紧紧相连的,一开始就承担了“普法”的功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制建设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电视法制节目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目前,全国每个电视台至少都有一个法制栏目,中央电视台和部份地方电视台还成立了专门的法制频道,节目样态也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态势。(如表一)。另一方面,受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关注度和喜爱度也呈现出可喜的局面,据统计,在2006年全国省级卫视播出的法制节目中,有14个栏目的收视率都超过了0.1%。(如表二)[6]
三、电视法制节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电视的特性决定了它是最平民化的传播媒介,格伯纳提出的培养理论认为,电视已成为人类社会化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电视主要的功能在于:散布、稳定社会行为模式。培养受众的世界观,[7]长期接触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对法治事件会形成趋同的价值观、法治观和道德观。一方面,它有利于培养了人们的一种公民意识和市民品格,从而形成群体的法治素养。另一方面,根据使用满足理论,受众期待电视法制节目呈现转型时期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从而满足他们对法制信息的需求。电视法制节目主要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监督立法、司法和行政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方式影响着社会的行为规范、社会心理的调整,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从而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群众基础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而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承担者和推动者。[8]因此,法制节目从以下三个方面调整社会个体的行为规范,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群众基础。
1.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刚性话语威势
电视法制节目的优势就在于能把一些枯燥、单调的法律条文用镜头语言形象地传达给受众,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近些年来电视法制节目配合新法规的实施(如《行政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
),司法改革(如死刑复核权)和重大法律事件(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禁毒,严打等)的宣传效果和社会反响是相当令人瞩目的。[9]同时,法制节目不仅仅传播了法律知识和信息,更重要的是使受众感受到了法律与自身的利益和生活的密切关系,从对法律的直观感受到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乃至产生对法律的兴趣、信耐和感情。[10]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大多数法制节目都选用了戏剧化较强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元化的编辑技巧把它立体化地呈现出来,让观众不知不觉地沿着创作者的思路陷入案件的进程中,跟着主持人和法律专家一起分析案件、剖析缘由、感受法理与情理的水乳交融关系。例如安徽电视台的《案件调查》就用新颖的编排理念和叙事方式达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节目没有对整个案情进行从头到尾的全景式再现,而是单一主题的集中处理,编导围绕法律点筛选信息,说故事,让所有信息为法律点服务,每期节目都对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法律结果等法律点进行了详解。在编排上,编导用视听思维打磨案件断面,一个断面就是一个悬念,而“切入点”就是对所有悬念的集约化处理。真正使节目具有了可视性、生动性和感染力。这些典型的案件和法律问题都是人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它们传播了法律要求的行为模式和认识方式,对公众具有示范效应和威慑力,人们可以就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和预测,进而按照法律的要求规制自己的行为。这类节目无形中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刚性的话语威势。
2.培养受众的法律意识,为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含感觉型法律意识和理论型法律意识两个层次,社会公众应该具备起码的感觉型法律意识。[11]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高低通常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电法制视节目旨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培养受众对法制建设起积极作用的主流法律意识。它充分发挥可视性的优势,借鉴纪录片的表现手法,通过偷拍、抓拍、抢拍和情景再现等方式,揭露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并且从情理的视角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关照,通过访谈表现当事人的心路历程、人生轨迹,从中寻找到他们犯罪的动机和心理状态。这些纪实性的语言、手段不仅增强法制节目的过程性、趣味性、悬念感与冲突性,[12]而且还加大了受众对法制节目的忠诚度,观众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了与统治阶级法律意识一致的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也是法制节目最为深刻和长远的社会功能。波普尔把客观世界分为:物质状态的世界、精神心理状态的世界和人类精神产物构成的世界。[13]
法律意识应该属于人类精神产物构成的世界,它能指导人们日常的法律行为,并且能让人们把法律现象内化为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从而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持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的稳定与和谐。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法制纪录片栏目《天网》,不仅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典型事件中,更是在诠释一种社会意义和人性意义上的深刻而复杂的戏剧性过程。“丧钟为谁而鸣”、“中国禁毒行动”、“名画大追踪”、反映审判日本战犯的“罪与罚”等专题片都引起了观众的反响。可见,法制节目在传达法治理念的同时,更承载着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传播一种自省的道德理念。
3.充分发挥“意见自由市场”的平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舆论环境
相对于单向的信息获取,交流与对话体现的是一种多向的互动关系,电视法制节目可以成为社会公众之间(包括专家学者)表达观点和交流意见的场所。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民众的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电视法制节目在这方面的功能会更加活跃,民众不仅可以从法制节目中获取信息和法律知识,还会积极利用这一渠道参与到法治运作过程中去,[14]最终形成法律观点的自由市场。
(1)电视法制节目为现场观众和场外观众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对话的平台,观众在节目中可以进行辩论,这种方式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观点的博弈,最后由意见领袖(法律专家)对讨论的观点进行修正,使观众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理层面的意义,最终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例如央视的《大家看法》节目,定位就是“大家可以参与的新闻”,节目选取贴近民生的热点事件,通过主持人在演播室连线事件当事人、嘉宾,并让场外观众参与互动的方式来解读社会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旨在用大家的智慧,探寻解决问题的思路。
(2)法制节目以保持自身的中立性和保障当事人各方均衡的话语权作为原则,在案件的报道中(尤其是民事案件),给予双方均等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寓法治精神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说理之中。客观地报道法院的判决,在涉及到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时,宽容地允许各种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例如央视的《经济与法》节目在充分尊重原被告双方话语权的基础上,平等地让原告和被告发表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尽可能使双方的观点、理由充分地呈现出来,用规则的力量,用论辩的魅力来打动观众。而《庭审现场》则更加强调“进行时”与“目击性”,给电视观众提供与法庭“零距离”的接触与体验,并且“原生态”地呈现双方的“话语场”,在双方交锋的过程中,观众能更好地了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魅力,从而感悟法律精神和法治的内涵。
(二)关注中国法治改革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动系统”担当先行者的角色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法治是改革的保障,法制节目是促进改革的催化剂,它在中国社会各项改革的潮流中发挥着重要的重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目前中国法治社会的整体要求,因此,“立法、司法、监督”等法治运行环节成为当下电视法制节目关注的焦点。
1.促进立法体系的完善,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基本框架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必然要求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目前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迅速,信息社会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法律在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中便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许多新的社会领域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制不完善的情况。而法制节目的功能就是要通过自己的敏锐视角发现这些“盲区”,担当起国家耳目、喉舌的角色,为人大、政府的立法活动提供参考的依据。现在大家非常熟悉的《今日说法》节目就是把推动中国的立法进程作为自己的重要定位,在2007年“两会”期间推出了“代表建议”系列节目,每期节目都会请一位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百姓关注的问题展开讨论,反映出百姓对某个领域的立法愿望。“解读《物权法》草案”
、“关注环境保护” 、“呼唤慈善立法” 、“法律为农民工维权” ,“宁夏干旱区饮水之困”等节目都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舆论基础。
法制节目反映社会的立法要求之后,还进一步为立法者谏言献策,为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供建议,它就像一个“舆论场”,在这个场域里有人大代表的呼吁,政协委员的提案,专家学者的意见,还有来自社会基层群众的声音。在传达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法制节目有针对性地引导大家对一些分歧较大的意见进行协商,充分发挥自己的舆论引导功能,整合、修正各个阶层的意见。由于社会上方方面面的意见都得以表达,最终制定出的法律也是各阶层均衡博奕的结果,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然得到大家的遵守,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和谐运转。2007年两会期间,倍受关注的《物权法》终于通过了审议,在全国人大的高票通过的背后是法制节目长期关注的结果。例如央视的《法治在线》栏目一直关注着全国人大立法的进程,多次直播了全国人大立法听证会,见证了《物权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公司法》、《个税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的论证、修订和出台,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层的解读,
使公众议题转化为媒介议题,最终成为立法议题。
2.促进司法体制完善,使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完备的司法体系和正确的司法理念是社会良性运转和公民实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弊端,司法理念正处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加之司法监督体制还不健全,司法腐败、司法程序不当,无视当事人权利等诸多问题还普遍存在。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件的关注,跟踪报道,多角度来反映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善意的批评为司法体制的改革探寻方向。很多电视台都创办了庭审直播类节目,其重要作用就是让观众“亲历”司法审判现场,感受司法程序的价值。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还大力宣传了新的司法理念,为司法改革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司法程序科学化、人性化。例如,许多法制节目都对去年12月份“深圳市游街示众事件”进行了强势关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甚至有法律专家提出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法制节目的报道使司法界掀起了以“保障犯罪人人权”为核心的一系列讨论,因为法律对罪犯科以刑罚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宪法》中赋予每个公民的人格权进行剥夺,“游街示众”的方式是与现代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2007年3月11日(“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15]在2007年的“两会”上,肖扬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郑重提出,必须切实加强了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16]这是中国司法文明进程中一个显著的进步,也是一种司法理念的革新。应该说,司法领域这些深刻变革的背后是法制节目积极推进的结果。正是由于电视法制节目发挥了舆情监测、监督的功能,和谐社会的建设才有了坚固的基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标才得以真正的实现。
2.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成为社会的“减压阀”和“调节器”
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体现着社会民主法制化的进程。胡锦涛同志指出,宣传思想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有领导的监督,更好地发挥针砭时弊、弘扬正气、维护稳定的作用。[17]因此,法制节目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既要当好“舆论的陪审团”,又不能给政府添乱。在节目中要尽量运用长镜头,把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完整地展示给受众,同时采用专题报道与系列报道相结合的方式,增强舆论监督的说服力和震撼力;并且积极报道“监督”后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情况,促进问题的解决。这样的监督至少从两个方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1)帮助受众宣泄不良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这种安定有序的前提是和而不同,正如晏婴所说:“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18]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社会利益的分配会出现不均衡博弈的情况。因此,在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社会中少数位高权重的人,由于缺少监督,往往会走上权力寻租的道路,群众往往会积累一些不满的情绪,在法制节目中公开揭露一些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案件,并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解析相关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对社会意见和社会心态起到了疏导调控的作用,降低了不同社会群体产生直接利益冲突的风险,避免了不满情绪的积淀和爆发,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2)促进问题解决,起到治病救人,维护社会肌体健康的作用
电视法制节目的舆论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其实质是引导受众反思社会转型时期具有普适性的问题,通过受众的反馈发现制度中的漏洞,体制中弊端,法律中的瑕疵。节目往往通过个案反映普遍性的问题,板子并没有打在某个人身上,而是对社会整个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即使是对个人进行批评也是抱着与人为善的态度,目的不是把“病人”治死,而是把他们救活。通过这样的方式,观众看到的电视法制节目不仅是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更重要的是感受到了普通公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19]最终达到完善社会制度,推动改革,促进社会肌体健康发展的目的。追求实效,追求良效既是电视法制节目开展舆论监督的出发点,也是舆论监督的归宿。
四、结 语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3月7日在参加政协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20]电视法制节目一直致力于同其它社会“动力系统”通力合作,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也在太平盛世中分享着和谐社会带来的果实。尽管电视法制节目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件的细节及其侦察手段暴露过细,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不足,“媒介审判”时有发生,情理与法理的失衡,节目庸俗化等问题,但随着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节目选题科学化程度的提高,创作理念的革新,中国的法制电视节目必将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
注释:
[1]贾作水.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努力开创新时期工会工作新局面[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6,(1).
[2][3]政府工作报告--2007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EB/OL].
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2007lh/content_553165.htm, 2007-03-05.
[4]中国法律年鉴[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38.
[5]同注[4]. 40 .
[6]魏彩霞.新意萌动 蓄势待发[J].重庆:长江传播2007, (1) .
[7]张国良.传播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223.
[8]李启胜.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目的[J].山东:枣庄学院学报,2006,( 4).
[9]胡智锋,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制、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86.
[10]同注[9].90.
[11]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259.
[12]同注[9]. 135.
[13]李永健.电视节目质量评价的新方法--内容分析法[J]. 山东:山东视听.2006,(2) .
[14]同注[9].91.
[15]田雨,崔清新.公检法司四机关规定: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EB/OL]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3/11/content_5831700.htm,2007-03-11.
[16]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解读.[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activity/200701080035.htm
,2007-01-08.
[17]刘云山.宣传思想工作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面向基层 服务群众. [EB/OL]人民网.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69/49171/4565428.html, 2006-07-06.
[18](清)吴楚材,吴调侯. 古文观止(上).左传?昭公二十年[M].陈霞村等译.山西: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19]侯健.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J].上海: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20]林治波.共建共享和谐社会[N].北京:人民日报,200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