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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金华奥标案引发行政诉讼
  • 作者:宗雯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时间: 2008-08-06
  •   企业说是宣传奥运 工商认为是商业目的


      浙江金华某广告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授权许可使用了奥运图案,由此惹上官司。近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该广告公司要求撤销工商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今年1月,该广告

    公司未经国际奥委会及北京奥组委授权,在公交车候车亭广告牌上喷涂带有奥运会会徽标记的内容,落款为该公司名称,同时还印有该公司地址和咨询电话。相连广告牌内容为“巴士广告,助客户成功,促自己成长”等。


      2月27日,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工商部门认为,该广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奥运标志使用在广告上,与自己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在一起,并且与宣传自己企业的商业广告排列在一起,客观上可能使人认为该广告公司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应当认为其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4月1日,工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该公司不服,于4月7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广告公司诉称,该公司出于宣传和支持奥运的原因,将闲置的两幅广告版面喷涂成“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及“和谐发展迎奥运,文明礼仪伴我行”内容及奥运标志组图的公益性宣传画,目的是为了宣传奥运,工商部门以侵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从表面上看,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为奥运作公益宣传,但在广告下方却标明了企业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相邻广告载明了原告企业经营服务内容及商业信息,其潜在商业目的明显。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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