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颁布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工会公职律
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聘请。
《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以及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及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陈玉明
刘羊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