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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人肉搜索”立法是社会进步表现
  •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时间: 2008-09-11
  •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刑责。(人民网8

    月27日报道)

      虽然有人认为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了保护,立法追究人肉搜索刑责有管得过宽之嫌,但笔者却认为,这种立法很有必要——当然,并非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而是针对“隐私权”的立法。

      根据现代法律精神,“人肉搜索”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即“隐私权”的“网络暴力”行为——即使对于网友所谓的“不道德的人”,或者违法犯罪人员,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随意地披露了他或她的个人信息,都是不道德的。如果这一行为扰乱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对当事人的生命或财产造成了伤害,法律就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立法,惩罚那些伤害他人的行为人,以保护公民有尊严、有安全感地生活的权利。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似于“寻人启事”,如“郭文珺拿金牌寻父”即是。但即使是这种“人肉搜索”,如果不是当事人自己提出或授权,而是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发布的,也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就像热心网友为郭文珺寻父发动“人肉搜索”,却使得郭文珺及其父母双方长辈和亲友陷入巨大尴尬一样——虽然谈不上不道德,至少也是不尊重他人的一种表现。另一种“人肉搜索”则类似于“通辑令”,发布这类“人肉搜索”的网友往往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正义”或“公理”的大旗——尽管有些人将“人肉搜索”当成打击报复他人的有力工具,但在发布“人肉搜索”时,仍然需要用某种道德的口号使其行为合理化——号召网上网下的好事者“协同作战”,共同讨伐某个“不道德的人”。然而,不管这种理由怎么正大光明,这一行为本身都是违背现代法制精神的,是法治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头号大敌。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肉搜索”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中国传统的一些社会弊病,如缺乏法制意识、权利意识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宽容,法制不健全,道德一元化等结合的产物。正因为如此,对“人肉搜索”为代表的侵犯公民“隐私权”之类的行为进行立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非常必要的,绝对不能说是“管得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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