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家通讯设备公司侵权一案。
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7月27日其在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购得由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且由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
司和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销售的维科V939、V959移动电话各一部。该两个型号的移动电话中储存着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隐形的翅膀》、《欧若拉》歌曲。
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四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上述两首歌曲,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停止对自己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的复制、发行权的侵害,停止生产、销售储存有涉案歌曲的移动电话;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2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