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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员工“试用期”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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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合同法关键点问答4
新闻单位员工“试用期”的关键问题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新闻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新闻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7月1日开始提高到73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5. 试用期内,个人无需任何条件,只要提前3天提出即可解除合同。

  6. 试用期内,新闻单位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环节:

  ●新闻单位有证据表明,员工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可以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新闻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新闻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新闻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时间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处理要及时果断,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前处理,并要与业务主管部门、HR部门妥善协商,给有关部门的处理流程留出时间和精力。

  ●新闻单位辞退员工不得扣押劳动者的任何证件和押金,并不得要求其支付招工费、招聘费、职业技能培训费等,并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报酬。

  ●新闻单位在试用期应该建立和保留的依据:   

  A.员工的录用制度按程序制定;

  B.员工录用时要告知并签字确认,一般有录用通知书、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录用标准和胜任条件;

  C.证据收集:新闻单位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的证据,并要妥善保存文件和有关证据2年。

  D.关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文件和考量结果要送达劳动者本人并签字确认,且解除理由要表述清楚。

  

  附:劳动合同与试用期期限对照表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得超过六个月

  (郭林霞)

  

  (相关话题讨论及意见反馈请登陆中国新闻出版网论坛“劳动合同法关键点问答”版块 http://bbs.chinaxw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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