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李旭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原告称,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旭辉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合约书》,约定李旭辉许可原告使用其作曲的《白狐》、《梦醉西楼》等24首音乐作品,并约定李旭辉不得自行使用上述作品并不得将上述作品授权给任何第三人使用。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旭辉却将上述作品许可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大量传播这些音乐作品,并制作了《白狐》专辑牟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这些音乐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