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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
“恐怖类”清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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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要误读
“恐怖类”清剿令


□陆高峰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发出后,引起了媒体及网友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特别是许多学生家长对《通知》表示欢迎,但也出现了一些对于新闻出版总署“恐怖灵异类”清剿令的误读、有些人认为“查禁标准难界定”。

  其实,只要仔细看一下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这些误读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通知》规定的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虽然“是指以冤魂厉鬼、异型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的作品,但是,这类作品同时要具备“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效果为目的”的要件才能归入清剿“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范围。也就是说,“传奇志怪类”作品只要不是宣扬“恐怖、暴力、残酷等不良内容”,不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当然不在清剿范围。

  如果具备一定出版法规管理知识,就不难发现,新闻出版总署此次发出“恐怖灵异类”清剿令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有法可依。由国务院颁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其中之一是包含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出版物(包括音像出版物)“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由此可见,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许多家长认为《通知》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看,清剿“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都不应该存在制度和心理上的抵触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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