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11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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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日报》
一桩名誉权案胜诉




  近日,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一诉讼请求,认定《随州日报》刊登的《九龙岗上抓“村霸”》一文反映的“基本问题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没有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003年7月20日,随州日报《星期天》“非常新闻”栏目刊登公民孙韧、谌洪涛、彭厚运合写的通讯《九龙岗上抓“村霸”》。该文主要反映杨某在均川九龙岗的不良行为和受到法律惩罚的事实。2008年2月29日,杨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3名作者和刊登该通讯的《随州日报》诉至曾都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随州日报》刊登的文章所反映的基本事实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随州日报》刊登的《九龙岗上抓“村霸”》一文,文章反映的基本问题即杨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且被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该文章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上诉人杨光升的名誉权,且杨光升的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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